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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国家食药监局:

制售假药者,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2月11日   02 版)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李松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出《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已经查证属实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已经查证属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其中,有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已停产企业参与生产假药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已查证属实药品经营企业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公开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对违法违规行为决不姑息。对姑息迁就、查处不力的,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重点案件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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