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12月31日电(记者林洁)官员用公款赠送“红包”,将一律被免职。记者今天从广东省纪委获悉,广东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治理收送“红包”问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治理收送“红包”问题。
《意见》规定,官员凡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一是用公款赠送“红包”,二是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红包”,三是授意或委托特定关系人收送“红包”,四是多次收送“红包”。《意见》还要求,对用公款送“红包”的,除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外,还要责令其退赔无法追回的“红包”款项。
据介绍,广东将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统一设立廉政账户,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当场退回的“红包”,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存入廉政账户,并领取相关凭证,对没有全额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以及在收送“红包”一方接受调查后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仍按违纪论处。廉政账户设立后将向社会公布,廉政账户的存款将全部上交财政。
《意见》还要求官员因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婚丧喜庆等需要举办宴请的,事前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不得邀请下属单位员工和管理服务对象参加;鼓励民众等实名举报“红包”问题,经查属实的,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