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是新郑州的代表,CBD又是郑东新区的精华。内外环几十栋高耸的写字楼环绕着巨大的如意湖,白日里车水马龙,一派现代商业社会的景象。
在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与九如路交叉处有一个正在施工的写字楼项目,这个名为中科金座(也称“金科大厦”)的项目,设计高度为120米,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是CBD最后一栋写字楼。虽然该项目2013年才能竣工,但已开始了会员式的内部认购。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考虑到这是CBD最后一栋写字楼,每平方米的定价估计在3万元以上。
“我一看到这个楼就很伤心,为了这个项目,几年来我耗费了大量的心血,现在却成了人家的了。”来豫投资的常济淙叹息道。尤其令常济淙气愤的是,与其一同开发该项目的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妻子任海云“虚报注册资本”,在任被取保候审期间,在夫妻俩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项目的土地被转让至另一家公司名下。
协议授权借壳开发房产项目
2005年,常济淙看到郑东新区的建设方兴未艾,便计划到郑东新区CBD进行房产项目开发。经过熟人介绍,他结识了一位老乡——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总经理杨延华。常济淙提出,以中科公司的名义开发郑东新区的项目,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意向。
一份注册号为1102271189159(4—1)的中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1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拿到的这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北京市工商局于2005年5月24日颁发,法定代表人杨延华,注册资本518万元。该执照上盖有中科公司的公章,并盖有“仅限办理郑州项目部注册使用,加盖公章有效”的另一个章。
一份由杨延华于2006年1月1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常济淙系中科公司副总经理,现就公司与欧亚国际协会联合在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全权委托常济淙先生代表我公司洽谈、签约、实施。”
2006年11月1日,中科公司(甲方)与常济淙(乙方)签署了一份更为详细的承包协议:甲方就“郑政东出(2006)TD-7-2号地块项目”成立项目部,该项目实行承包经营;甲方将该项目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具体运作并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项目部单独核算,在项目所在地单独开立账户;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双方协议承包费标准为每年30万元。”
随后,双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甲方对乙方在郑州郑东新区项目提供全方位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整套真实合法的手续。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乙方每满一年向甲方交管理费30万元整,直到该项目完工……就该项目新设立的开发公司,甲方不实际注入资金,但配合出具相关合法手续,无论甲方在新的开发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属于出资人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在该项目上甲方除收取管理费以外不享有任何它项权利,也不承担任何有关的债权债务。”
此外,双方还约定,“乙方就该项目成立新的开发公司,如何组建、经营,均与甲方无关。”
常济淙称,在得到中科公司的授权后,正当他全力开发郑东新区的地产项目时,在一个偶然的场合,他结识了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志安。在这次聚会中,许志安问常济淙在做什么,常回答称正在代表中科公司在东区开发一个项目,许志安当场便询问能否参与进来,并表示自己愿意出资1500万元成为股东,而常称能否参与还要去北京找中科公司的杨总商量。
过了一段时间,常济淙表示同意许志安出资参股参与郑东新区项目的开发,“当时资金是我的一个弱项,而且考虑到许志安在当地经商多年,与他合作应该没有坏处。”常济淙称。
2008年6月3日,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甲方)与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许志安签订了出资协议,协议称“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运作开发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金科大厦(暂定名)项目”,双方初步约定成立一家新公司,名为河南中际银科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注册时改名为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玉金科公司”——记者注),启动资金5000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3500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乙方以现金出资1500万元,占30%”。
这份出资协议显示,甲方的授权代表为常济淙、乙方的授权代表为许志安。这份协议上盖有“中科公司”的公章。
同一天,常济淙与许志安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常济淙在许志安所注30%股金中享受30%的分红比例。常济淙称,这是许志安为了感谢他介绍其入股主动提出的。
通过招拍挂程序,2008年8月22日,常济淙以中科公司的名义取得了“郑政东出(2008)027号”地块受让权。编号为“豫(郑)出让(2008年)第000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上述地块的总面积为5048.2平方米、出让款1212万元。上述合同的签署双方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和中科公司,其中,杨延华代表后者签字。
随后,由于郑东新区审查已出让土地项目,许志安突然对常济淙称,他不打算参股开发郑东新区的项目了,并称自己投出去的钱算是借给常的,随后“一连十几天电话都是关机”。
常济淙称,他当时已在工商局为许志安的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注册了相应的股份,想要撤销已经来不及了。
由河南天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盈玉金科公司(筹)做出的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0月27日,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两千万元。”这份验资报告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详细载明了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和比例:中科公司出资200万元,占10%;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占30%,任海云(常济淙之妻——记者注)出资1200万元,占60%。
此后,盈玉金科公司的股权又发生了变更。一份落款日期为2008年11月8日,并盖有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和任海云签字的《股东会议决议》显示,盈玉金科公司的三方股东曾召开股东会,任海云将所持的公司股份50%转让给中科公司。此次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变为:中科公司60%,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30%,任海云10%。
据了解,盈玉金科公司正是按照上述股份构成在郑州市工商局进行注册的。对此,任海云的解释是,当时郑东新区想让“国”字头的公司占大股东,联想到常济淙与中科公司签订的“中科公司不实际注入资金,无论中科公司在新的开发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属于出资人常济淙所有,与中科公司无关”的协议,就转让出了公司50%的股份。
2008年11月17日,郑州市工商局向盈玉金科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任海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2008年12月3日,郑州市国土局、中科公司和盈玉金科公司签订了一份“变更协议”:“三方同意将豫(郑)出让(2008年)第00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变更为盈玉金科公司,其他内容不变,该合同以及本变更协议项下一切权利、义务均由盈玉金科公司承担。”
“他们想把我踢出去”
好像一切都在按照常济淙的预想顺利进行,金科国际大厦的奠基仪式选在了2008年12月28日。
可就在开工典礼的前一天,许志安和杨延华突然提出要对股份进行重新划分,许、杨二人提出的股份划分方式为:中科公司占30%、河南坤午公司占60%、任海云占10%,此外还提出,任海云的10%还不能挂在任的名下,5%挂在中科公司名下,另外的5%挂在许志安的律师名下。
“眼看着项目要做成了,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他们想把我踢出去。”常济淙当场予以拒绝。
在常济淙的印象中,许志安与杨延华并不认识,二人的突然联手令他感到非常意外。后据常济淙了解,许、杨二人是在开工典礼前一个月,由一个叫叶正明的人介绍相识的,叶与杨延华是校友、同时又是许志安的法律顾问,二人接上了头。
“他们感觉项目快运作成功了,如果将我绕过去,两个人就能取得更大的利益,所以就置他们亲笔签订的书面协议于不顾,逼我退出这个项目。”常济淙称。
据常济淙称,在开工典礼后不久,在任海云和他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许志安和杨延华开了一次董事会,决定变更盈玉金科公司的股份,并免去任海云的董事长职务,但郑东新区工商所对此决议不予认可,并拒绝按照此决议进行业务办理。
此后,常济淙称,他曾多次与许、杨两人沟通,但被告知:如果不同意开工典礼前一天提出的股份构成,将被采取非常措施,让你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
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009年5月,中科公司向郑州市工商局举报:盈玉金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中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请求撤销盈玉金科公司的登记。
郑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盈玉金科公司在公司设立及变更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首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上所盖中科公司印章,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与中科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而且中科公司称,对当事人股东完全不知情,有关该公司的材料、印章、签名均系伪造。
2009年6月1日,郑州市工商局拟定撤销该公司登记,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22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样也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提到的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与郑州市工商局委托做出的鉴定意见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杨延华”签名字迹均是同一人书写。
2009年6月26日,郑州市工商局就此举行了听证会,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证据:1.中科公司2006年1月1日给常济淙(任海云丈夫)的授权委托书、2006年11月1日的承包协议各1份;2.2008年6月3日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与许志安签订的出资协议两份;3.2008年12月3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变更协议1份;4.2008年12月29日盈玉金科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1份。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当时成立一家公司开发郑东新区项目是三方的意愿。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均由任海云负责经办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相应材料。中科公司举报盈玉金科公司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等情况后,任海云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上盖章的证据,中科公司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且三方无法达成整改意见,要求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09年11月3日,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对此,任海云称,“根本不存在假印章问题,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杨延华一直配合我们出具各种手续,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还称,“根据2008年11月8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我转让出了50%的股份给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话,会把自己从大股东变称小股东?”
常济淙也称,一次他带着文件到北京找杨延华盖章,但杨延华称其在海南,常随即又乘飞机到海南,在海口的石油大厦找到杨盖章,“如果我这里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盖一下不就行了吗?”
在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任海云不服,向郑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0年2月21日,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结果。
项目土地遭离奇转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郑州市工商局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后不久,2009年12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又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将任海云刑事拘留。
在被关押了37天后,2010年1月12日,因“检察院不予批捕”,任海云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举报河南盈玉金科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不是他人,正是许志安、杨延华。
任海云称,她与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三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盈玉金科公司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三个股东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对三方股东一块调查,但办案机关仅对我采取措施,这不是很不正常吗?而且该案的举报人竟是另两个股东,他们的意图不是昭然若揭吗?”
更离奇的是,任海云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盈玉金科公司开发的金科大厦项目的“郑政东出(2008)027号”地块被转让到了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2011年1月12日,因“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任海云被解除取保候审。同一天,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一分局又对任海云监视居住,由“九如路派出所”负责执行。
在此期间,任海云就此案进行了信访。随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会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检委会,认定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立案错误,撤销了对任海云的一切指控和调查。
2011年2月28日,郑东新区第一公安分局对“任海云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撤案。
2011年9月5日,郑东派出所给予经侦大队民警宋保建禁闭7日的处分,原因是“在办理任海云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将任海云超时羁押12个小时”。
任海云认为,宋保建的问题不仅是“超时羁押”。任海云称,宋保建在对其及常济淙的讯问中,多次称只要退出公司就不再说她的事,否则谁也救不了她,“办案人员为何反复让我退出股份?而且正在我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司开发项目的土地在我这个主要股东不知情的情况就被划走了,这里面的蹊跷太多了。”
此外,金科大厦的承建单位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庞子杰也对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办理此案时的行为感到诧异。
庞子杰向记者出示了该公司与盈玉金科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金科国际大厦项目,开工日期为2009年5月29日。这份施工合同是任海云以盈玉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庞子杰所在公司签订的,庞子杰称,“一直都是任海云和常济淙代表盈玉金科公司来谈的合同,他们是夫妻俩。”
“(2009年)10月,坤午公司来了一帮人占领工地,我们边施工边与他们对抗了十几天,还打110报案。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还没到,郑东新区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宋保建就来了。他不去阻止前来闹事的人员,反而让我们的人到经侦大队接受询问。”庞子杰称,后来坤午公司的老总许志安曾找到他,并许诺暂给1000万元的工程补偿,“我说你给我钱算啥?冤有头债有主,咱俩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呀!”
为了要回投入的工程款,庞子杰曾多次把许志安和常济淙叫到一起吃饭,试图调解,但始终没有结果。庞子杰称,“这个事情的核心就是,民警作为工具对任海云进行政治迫害,侵犯了人家的股东权益。”
2011年12月28日,记者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采访。该分局新闻科一位工作人员称:“这是个信访案件,当事人曾到公安部上访过,当时的经侦大队队长已经调离了,民警宋保建外出办案不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