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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6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宁波职校生实习
有“法”可依了

上岗实习3个月,最低工资不应低于上年度职工标准50%薪酬

本报记者 董碧水 通讯员 陆灵刚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2月06日   11 版)

    学生到企业实习,发生意外伤害的事并不鲜见,但如何处理,备受社会、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关注。因为怕承担责任,一些企业因而不愿意接收学生的顶岗实习。

    对此,宁波近日出台新规明确:职业院校应当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这份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同时明确,禁止合作企业安排实习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还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据介绍,这是宁波市为进一步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的一项重要法规。《实施办法》共21条,明确了企业、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

    早在2009年,宁波就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是当时全国唯一一个以促进校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教育局局长黄士力说,《条例》为宁波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了解,宁波市现有41所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和7所高等职业和高等专科院校,每年培养毕业生52000多人。据悉,在条例推动下,宁波目前有1000多家企业与各职业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但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宁波新实施的《办法》规定,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宁波教育局相关人士介绍,按照《实施办法》,对企业按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相关税种税前扣除。

    同时,宁波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将根据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和培养成本分别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解决校企合作中资金不足,调动企业积极性,消除学校、企业后顾之忧。”

    据介绍,宁波市辟出的此项专项资金初定为每年1000万元。

    除此,《实施办法》还提出建设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建立教育、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以进一步整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源。“目的是让校企合作不再是‘职校一头热’的办学行为,而是政校企三方必须共同承担、合作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黄士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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