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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8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这就是个抢的单位”彪悍外露

燕农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2月08日   02 版)

    2月2日,哈尔滨双城市一些副食店被当地城管“强征”了数十或百余袋元宵,这些元宵被用于慰问敬老院老人。商贩称,城管当天开着三辆车在街上收元宵。面对商贩质疑,有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就是个抢的单位,就是这么个管法,抢是领导临时决定的。”该局局长承认执法人员执法“走样”,已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网络电视台2月7日)

    一句“这就是个抢的单位”,让双城市城管执法局彪悍外露。与口头上的彪悍相比,双城城管开车沿街“强征”元宵的行为,更显得霸气十足。纵然有慰问敬老院老人的或善意或作秀的诉求,双城城管筹措慰问品的过程依然让人瞠目结舌,正如商贩所指斥的:不告诉一声就搬走了,这跟偷、抢有什么区别。显然,这不是简单的执法“走样”。

    关于城管是否有权没收商贩的工具、物品和所得,这一直存在很多争议。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中,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即使无证摊贩的经营工具和商品也是物权法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理论上行政机关没有没收的权力;另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一般并不包括街头摊贩无证经营的日杂合法商品。因此,在学界和舆论的不断追问下,各地城管对所谓违法商贩的工具、物品和所得,逐渐采取暂扣的方式,而非剥夺产权性的强制没收。

    即便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法第5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也只能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自行处理,而且拍卖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基于此,一些地方已明确“废止城管可捐没收物品规定”,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退还暂扣物品;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公开拍卖,以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譬如2009年上海市出台的《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即体现了这一思路。

    在这种行政执法不断调整和进步的背景下,我们要追问双城市城管局:有何权力在副食店商贩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征”元宵,并且以捐赠方式慰问敬老院?这是否相当于对“没收”财物做自行处理?即使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但副食店商贩的经营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其所购进的元宵也不是非法财物。双城毕竟不是影视作品中的“鹅城”,城管哪来的胆量沿街“强征”?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揆诸有瑕疵的现行行政处罚法,双城城管“强征”元宵都根本立不住脚。既然于法无据,执法者的行政行为必然将违反相关法律,这又岂止是轻飘飘的执法“走样”问题?这还能叫“执法”吗?

    当“抢”成为一种行政执法方式,而且理直气壮地宣称“这就是个抢的单位”,这不只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更深深刺痛了法制尊严与舆论神经。是以,仅内部性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远远不够,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相关决策领导的责任,并且赔偿商户损失。长远来看,还需在法律体系内理顺法理,规范行政权力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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