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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14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不必担忧“拾物有奖”被坏人利用

李克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2月14日   02 版)

    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拾获财物,拾获人可得失物价值10%的物质奖励。警方称,此举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积极性,不过也有市民担心执行起来有纠纷,甚至担心被小偷用来牟利。(《新快报》2月13日)

    拾金不昧者可向失主索要保管费及一定数额的报酬,早已不是新闻。不过,“拾金不昧或将得10%奖励”,不仅规定硬性标准,而且还体现在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人们之前还没有耳闻,因而舆论称之为“新规”,引发公众热议。其实有一点须予以纠正,即广州市的这个规定并非“新规”,早在1992年3月,即20年前广州市的一个同类规定中,就有这样的内容。显然是长期以来旧规既没有受到公众关注,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的结果。

    有人担忧这一规定会被坏人利用。在我看来,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这种担忧都是多余的。首先,拾物有奖的合理合法性早已毋庸置疑,数年前我国的《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不过,法律并未规定拾物人可获报酬的数额及比例,完全交由当事双方自由决定。其中不乏主动索要报酬者,但事实上多数拾物人都不讲条件,坚决拒绝了失主的谢意。如今,通过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了10%的物质奖励,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明码标价”色彩,让拾物人接受报酬甚至主动索酬更加理直气壮。公众并不担忧好人因此而获利,却无法接受这一制度背后可能催生的道德风险,即被坏人特别是小偷利用,不仅获利而且还可以把行为洗白。

    必须承认,从纯理论推理的角度看,这一制度被小偷利用的可能性是有的。但如果深入分析的话,被不当利用的空间是很小的。一方面,奖励并不是上交拾获物时现场得到的,而必须至少在四五个月的公开招领期结束之后,或者拍卖后或者被失主领取时才可以获得。这就要求上交拾获物时如实登记拾物人的身份信息,以便事后发奖,如果是偷来的物品上交将大大增加暴露被抓的风险,而这恰恰是小偷最忌惮的。另一方面,按照规定程序拾获物多数都要上交到公安机关手里,如果一个人反复上交拾获物,而且多为同类物品,依公安机关的敏感性,拾物人必然受到怀疑。何况,失主对自己的物品到底是遗失还是被偷窃,一般都有独立判断的,若失主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小偷就更加危险了。如此得不偿失的“交易”,恐怕没有哪一个“聪明”的小偷愿意做。

    在我看来,广州市的上述规定中最值得质疑且可操作性不强的内容,是关于失主的奖励比例规定。一是,既然“自愿”,就没必要做出10%的“刚性”比例,完全可以规定一个比例幅度取而代之,这既能体现“自愿”,也能体现“指导”;二是,列举不能获得物质奖励以及可不予以奖励的情形,避免一概而论下适应性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负有法定或特定义务的人,无权获得此项奖励,比如巡逻的警察、执勤的武警以及对失主财物负有安全看管义务的人和单位。同时,如果付出奖励将给失主造成生活困难或者严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失主可以免除奖励义务。对此,广州市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定内容和表述方式再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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