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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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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没帮忙算不算犯罪?专家认为,中国足球系列审判的法律意义大于足球意义——

一次后续难料的爆发式清扫

本报记者 郭剑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2月17日   08 版)

    2月16日,周伟新被押送到丹东人民法院时表情轻松面带笑容。    CFP供图

    2月16日,陆俊在庭审现场。CFP供图

    这个上午,鸭绿江畔阳光通透,但寒风瑟瑟。中国足坛曾经的四大“名哨”陆俊、周伟新、万大雪和黄俊杰,午饭前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集体押返东港看守所,他们将要考虑是否上诉,而等待他们的,无疑将是难熬的刑期——全国球迷期盼两年之久的一审判决终于下达,只不过,对于一审的结果,满意的人并不多。

    被告律师头疼案件“特殊性”

    陆俊、黄俊杰和万大雪三位“名哨”的罪名均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周伟新“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同时成立。   

    不过,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表示,他们对于被告的“犯罪事实”并不认同。黄俊杰的律师刘炜说,相关法律条文“有不完美的地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产生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在《补充规定》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取代,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施行,其内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因此,刘炜向法庭提出,黄俊杰收受俱乐部财物事真,但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很难界定。

    “比如说,俱乐部给裁判送钱,裁判收了,但在比赛中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刘炜解释说,“最典型的例子是,俱乐部承认,很多时候打点裁判的用意,就是图一个球场上的公平判罚,也就是说,比赛双方俱乐部都送了钱,而裁判可能在场上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我们在辩护时特别强调的一种情况,在法律条文里是可以说得通的,但法院对此并不认可。”

    在黄俊杰一审判决书上表明的判决理由称,此案“不论黄俊杰是否公正裁决比赛,均不影响对其定罪”,这意味着裁判只要因吹裁比赛收受财物就形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按照刘炜的说法,他在一审判决时就向法院提出,要提交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我想将公诉人提出的黄俊杰涉案比赛的录像和赛后裁判监督的评议作为证据,为此找过中国足协。但大家都知道律师取证的难度,在这方面,我们的实力很薄弱,虽然法院有‘律师无力自行取证时可申请由法院取证’的规定,但最终我们在法院也没有看到这份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我知道‘黑哨’引发的民怨极大,球迷没有不骂的,也都希望看到‘黑哨’被重判,但我想,这其中也应该有一部分事实由行业内部法规消化。”刘炜说,“以黄俊杰为例,他有接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但也有接受财物后公平执法的部分,由于受贿金额和刑期直接挂钩,所以,如果把这两部分财物相加再量刑,对于当事人确实不公平”。

    而陆俊的律师张旭涛的意见和刘炜相仿,他同样认为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普通案件不同”,在程序上和司法解释方面都“有些特殊”。

    “我们对法定原则的理解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不构成犯罪’,所以我也在陆俊这个案子上提出了无罪辩护。另外还有一点,修改后的法律对修改前的行为没有追诉权利,这也应该是对陆俊有利的地方,但是法院最终只采纳了量刑辩护。”张旭涛告诉记者,“可能大多数球迷对这种刑事案件的量刑并不清楚,不过我也认为,中国足球界大多数从业者长期缺乏法律意识,并且相关制度很不完善,才导致了今天这种结果。”

    体育法专家希望借此规范行业

    几位被告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个系列案件的“特殊性”,而通过庭审时公诉人的发言、庭审与宣判时间不断延后几乎长达两年也同样不难判断,中国足球行业内部监管之宽松和混乱,以及各种罚则条例的模糊与矛盾,使得控辩双方在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案情时,均感到颇难“下手”。

    事实上,法学界尤其是研究体育法的专家们在关注中国足球系列案时曾不止一次地强调,此案的启示意义尤为重要——9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龚建平上诉,终审裁定龚建平受贿罪成立,37万元受贿金额使其不得不接受10年刑期。如今刑法修正后,则对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明确区分,这也是龚建平一案在法律层面上的最大意义。

    “我对足球比赛本身的了解程度不高,但是,我也清楚这次中国足球系列案件的审判在社会上有着巨大的关注度。不过,我个人的观点是,这种‘爆发式’的、‘运动式’的审理和判决很难解决中国足球长期存在的根本问题。换句话说,我们更需要一个长效、适当的机制,来防范类似的犯罪行为。”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小组成员韩勇女士告诉记者,“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固然是好事,但中国足球肯定不会因为这次审判就取得实质性的进步,这只是法律界的一次正常工作。” 

    长期研究“体育组织纪律处罚与程序公正”的韩勇说,操控比赛、破坏体育比赛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绝不是仅仅表现在足球方面,而上升到犯罪层面、受到国家刑罚的追诉则是最严重的行为。

    “西方发达国家能够对控制比赛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得益于裁判、联赛和足总间相对独立的关系,行业自律、专业人员监督、刑法和民法制约等全方位的约束相互监督。”韩勇说,“比如德国,每一项运动都有行业执法机关,足协的执法机关包括‘调查委员会’和‘体育法庭’,前者负责调查,后者负责判决,它们有权对所有违反足球竞赛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理,足协的行业执法机构和国家法律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并行不悖。”

    因此,在韩勇看来,要防止体育领域内贿赂犯罪现象,仅从刑法角度考虑尚不完全,刑法具有补充性而居于保障法的地位,在犯罪治理中首先应当寻求预防的政策,然后采取行政和民事等制裁措施,“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适用刑法”,“刑法是最后的屏障。”

    2011年9月,根据中国法学会的要求,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向民政部提出社团登记申请,将原“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更名为“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并作为独立社团开展活动。这一实际行动表明,越来越多的相关专业人士意识到,中国体育若想完成“体育大国”的转变,体育法的完善不可或缺。

    “协会章程往往遇到法律效力不足的情况,这是我们在观察中国足协协会章程时感到矛盾的地方,而我们的《体育法》在这方面也缺乏明确的界定。”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说,“在体育内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交由法律处理,但鉴于体育比赛本身的特殊性,我们还没有研究清楚哪些情况应该在行业内部解决,这就又牵扯到一个行政权的管理问题。比如,在对外交流时,我们应该以中国足协身份出现,因为这是国际标准,但是在行业管理时,究竟是足管中心行使行政权还是由中国足协出面?这都是以后必须解决的问题。”

    田思源的想法是争取由法院系统设立“体育纠纷解决庭”,地位相同于“知识产权庭”,作为独立的“体育仲裁法庭”建立之前的过渡。

    “我想,如果能迈出这一步,就能对现在的这一系列足球案件作出更专业更合理的裁定。”田思源说,“如此,这次有关中国足球的大审判,才会更有法律价值和借鉴意义。”

    本报丹东2月16日电

本报记者 郭剑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02月17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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