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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3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2月23日   11 版)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记者崔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同时严格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这位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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