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南京妇女李红在一家五星级酒店当洗碗工,3个月前,她留下客人吃剩的一些食物,想给正读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却被以盗窃为由开除。李红说,一些好好的食物,被一桶一桶地倒掉,自己一个月工资都不够买的,实在看不下去。但该酒店餐饮部罗经理回应称,五星级酒店管理非常严格,员工带剩饭菜回家,成何体统?(东方网2月29日)
对此,早已有不少论者举出“浪费可耻,节约光荣”、“与其扔掉浪费不如救济穷苦者”等理由,来为遭辞退的洗碗工“喊冤”。孤立地看,这些道德解读非常正确,尤其是和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联系在一起。但实事求是地讲,这并不是分析这一个案应有的理性态度。
从契约角度看,顾客在酒店消费,意味着其与酒店就食品的消费建立起买卖关系,其对于购买的食品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所有权的权能。如果消费结束,顾客没打包”剩菜,说明顾客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剩菜予以抛弃处理。因此,剩菜就变成无主物。通常,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按照先占先得原则,应由最先占有人所有。但考虑到顾客抛弃的剩菜由于在酒店消费而产生,理论上应推定,提供服务的酒店对剩菜因先占而拥有所有权。
既然酒店拥有剩菜所有权,那一方面,哪怕包括员工在内的其他人认为扔掉剩菜很可惜,具有道德上的不正当性,但扔掉剩菜是酒店享有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员工私自留下剩菜,哪怕目的多么令人同情——为上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哪怕理由多么具有道德正当性——好好的菜浪费掉太可惜,都是侵犯酒店所有权的行为。
不过,虽然员工私自留下剩菜侵犯了酒店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酒店以此为由开除当事员工,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酒店此举的依据,是企业制度规章中有一条“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规定,私留剩菜虽然有不妥之处,它侵犯了酒店所有权,但又显然与蓄意偷窃或盗用财物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这就涉及谁拥有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的问题,企业固然可以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但这种自主权并不意味着制定和解释的垄断权,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时,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既然规章制度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就不能垄断对规则的解释权。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员工私留剩菜纵有不妥,也远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地步。员工因此被开除,只能说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其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也就是说,在这起留剩菜遭开除的事件中,应从法律上解读出劳动者权益需要更好地代表和维护的问题。至于剩菜该不该扔,本质上是一个需要通过不断凝聚勤俭节约共识的问题,这是社会的价值理念问题,不是一个企业规章制度道德与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