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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2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河南周口:

本该中级法院审的案子怎么由县法院审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3月02日   08 版)

    本报河南周口3月1日电(记者潘志贤)今天上午,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红义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根据我国各级法院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类最高可判处死刑的案子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县级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只能管辖可能被判最高刑期15年的犯罪案件。扶沟县人民法院为什么能“越级”审理此案呢?

    在今天庭审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前,审判长先宣读了一份检察院的公函,这份公函解答了这个疑问。

    上午9时16分,该案开庭后,审判长赵四喜想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扶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侯跃进示意审判长赵四喜先宣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公函。公诉人把公函递交给审判长后,赵四喜解释说,因为受害人对扶沟县法院审理该案有意见,该函是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函。

    赵四喜宣读的函的原文是——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报送的杨红义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根据周口市公检法联席会议决议,经市院研究决定,此案由你院审查起诉。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2011年10月27日 

    “这个函啥意思呢?周口市公检法联席会议决定,此案由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对应的是扶沟县人民法院,所以此案只能搁扶沟县法院审理。”赵四喜说。

    该案审判员、法官林文俊和审判长赵四喜均表示,投毒致死案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他们也不愿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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