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郎胜侃侃而谈,一旁的李寿伟表情严肃。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答中外记者问。
本报记者 陈剑摄
“你确定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去吗?”《纽约时报》的女记者盯着陈光中问。
“我确定。”这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回答道。
“真的能确定?”女记者又让翻译问了一遍。
陈光中笑了,说:“我真的能确定。”
这一幕,发生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开幕的前一天。此前,包括美联社、法新社在内的多家外媒都曾向这位老人提出过相同的问题。他是唯一一位参与过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学家。
今天,答案揭晓。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上,2900余名代表及2200余名列席的政协委员在人民大会堂内,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当王兆国副委员长开始说明时,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宪法学教授杨海坤在手中“草案”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行字下面,重重地画上了一条粗线。在他眼里,首次出现在刑诉法中的这7个字,意味着对宪法精神的落实,意味着要无一例外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而这每一个人将包括受害人、律师、证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死刑犯”。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可以看作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
在法律体系里,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其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刑诉法有“人权法”之称,也被称为“小宪法”。
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一些亮点被代表委员们津津乐道。
比如,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比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比如,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将此次修改视为对刑诉法本质的一种回归。他说,刑诉法33年来的制定修改完善过程,就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缩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诉法于1979年颁布。当时,在其基本原则里,主持立法工作的彭真亲笔加了一句话,“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及至1996年,刑诉法迎来首次大修。收容审查制度被取消,“对抗式”诉讼被吸收,并且,在最后一次研讨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亲自拍板吸收了“疑罪从无”原则。
尽管并非法律界人士,全国人大代表马纯济还是对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报以极大的关注。“从‘文革’时期打烂‘公检法’到今天,我们好不容易离开了人人自危的时代,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恰逢其时。”他在今天下午分组审议时说道。
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指出,刑诉法的发展脉络是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兼顾人权保障方向演变。而其背后,亦能找到国家追求人权进步的缩影。
1991年,我国发表第一份《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
1998年,我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4年,我国宪法修订,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2年2月14日,在美国访问的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表示: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从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提上日程以来,年过8旬的陈光中参加了几乎每一次研讨会。
每一次发言时,他都会表达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的强烈愿望。
今年元宵节时,他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茶话会。会下,他找到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询问。
“陈老师,您放心吧。”学生辈的郎胜对他说。
今天,陈光中终于看到了这7个字出现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很多人打来电话向这位老人表示祝贺,其中包括《纽约时报》那位女记者。
“我已经80多岁了,这辈子应该没有机会再参与刑诉法的修改了。这部法律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再斟酌、修改、完善。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能停步,在维护人权方面还要下大力气。”陈光中的声音尽管有些虚弱,但口气异常坚定。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本报记者 林衍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