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机械设计研究所所长冯培恩教授是从事机械设计研究的,他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他跟某著名工程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合作申请国家科研课题,但这家公司要求,课题到手后,所有技术成果都要归公司所有,不能传播出去。
冯培恩说,我是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的是共性技术,应该让研究出来的新技术广泛推广应用,这样才对整个产业和国家的发展有更大意义,“但企业不同意,他们有自己的考虑。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民营企业也需要有自己的垄断技术。”
冯培恩觉得这样做很不合理,却非常无奈,因为根据项目申请规定,除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其他重大科研项目几乎都要求和企业一起合作申请。国家的初衷,正如《2012政府工作报告》所言,是要以此“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所以“支持企业加强研发中心建设,承担国家和地区重大科技项目”。
冯培恩认为,方向当然很好,因为可以以此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为企业研发中心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水平。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现有规则,技术创新的成果往往被企业所独占。冯培恩说,科研单位与企业一起成功申请到项目后,项目经费一般由科研机构分走20%,企业分走80%,虽然这些项目往往要求企业提供配套经费,很多时候要求1∶1配套,但企业却经常玩猫腻,将现有仪器设备计入配套经费中。
企业的技术关键问题由科研机构来承担,然后在产品中体现,但企业却要求独享科研成果,不愿意接受跟其他企业一起共享知识产权,甚至在评科技奖或申请专利的时候,企业也往往要求排在第一位。“科研成果是大学的命根子,谁愿意接受排在第二位去申请奖项或专利呢。”冯培恩说。
冯培恩委员的遭遇,在他所在的九三学社界别其他全国政协委员看来具有普遍性,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郑楚光委员表示,在项目申请中这种状况很常见。
据反映,企业与科研机构有时候会私底下达成协议,有时候却会签订明确的合同。冯培恩所在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就曾拿过来这样的合同要求签字,被他拒绝了,“我很诧异,怎么能签这样的合同?但研究人员告诉我,如果不签,企业就不愿意合作,也就拿不到项目。”
九三学社多位在科研院所的全国政协委员都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有委员说,“国家支持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但企业是竞争性的,如果由被支持企业独享知识产权,就会在企业间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国家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不应该归企业独享。”
冯培恩也认为,国家为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从制度设计上为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作了安排,但这个过程中,暴露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需进一步思考。
本报记者 叶铁桥 实习生 朱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