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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5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诉法修改决定

两个“可以”变“应当” 彰显法律严肃性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3月15日   04 版)

    对照3月8日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有关死刑复核程序中讯问被告人的规定,和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中,两个“可以”修改成了“应当”。

    2011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审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2011年12月进行二审的草案将“应当”改为“可以”,3月8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三审稿维持了这一规定。

    这意味着,死刑复核中是否讯问被告人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年逾八旬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两会前夕接到了许多业内人士的电话,希望他以刑诉法泰斗的身份,关注草案中的这一表述。 

    3月7日,陈光中表示,这是个倒退,如果该条款最终获得通过,法官无论讯问与否,都将是合法的——即便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相关证据需要当面质证、被告和辩护人强烈要求法官讯问被告人,这与刑事法律追求的确定性效果不符。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参加了多次刑诉法修改讨论,“我们在立法的含混性上吃过很多亏,有些条文因为一句话表述不清,而在实践中被无限扩大化地进行了适用,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他说。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汪夏在审议草案时表示:“法条中用‘可以’来表述,没有强制力,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你可以按照法条上的要求去做,如果不做,也没有错。这就给实际操作留下了一个‘模糊空间’。”

    她认为,在刑事案件中,侦查取证、庭审质证、死刑复核都是相当关键的过程,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必须极其严谨,一旦留下“可以”的“模糊空间”,实践中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提出类似意见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在少数。3月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将“可以”恢复为一审稿中的“应当”。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死刑复核是最后的关口,改回‘应当’,每个死刑复核案件都必须询问被告人,程序正义更加彰显。”陈光中评价道。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同样给予了高度评价:“可以”改为“应当”,在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上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前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最高法一般只看一审和二审的案卷,很少听取被告人本人陈述。现在规定应当讯问,使被告人获得了陈述机会,能够使法官清楚了解,比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意义非凡。

    此外,3月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对草案作出的8处修改中,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前的草案中,表述是“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需要补充侦查,由于缺少硬性规定,补充侦查往往被滥用,检察院迟迟不做决定,犯罪嫌疑人被无限期羁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朗胜解释说,此处修改,也是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意见,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贯彻“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一些刑诉法学者针对这两处“可以”改为“应当”评价说,《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律,不能在“可以”和“不可以”之间取舍。尤其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去做;法律规定应当去做的,就必须去做,而不是“可以”、“不可以”做的问题。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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