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清明时,“殡葬暴利”、“殡葬垄断”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成本百十元的寿衣卖几千元”、“不到一平方米的墓穴要价比商品房还贵”……类似的报道每年此时都会出现。
一方面是政府相关部门近年来下了很大力气整顿殡葬服务市场,倡导绿色人文殡葬,推广树葬、海葬、骨灰墙等节约用地的丧葬方式,另一方面是民众每年都会发出的“死不起、葬不起”的呼声。
到哪里去找适合普通老百姓、价格不会高得离谱儿,能让亲人好好走完最后一程的丧葬方式呢?我国殡葬服务价格究竟如何确定?政府部门如何监管?殡葬垄断是否存在?为什么“天价墓”、“豪华墓”屡屡出现?
带着这些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部分地方民政部门和基层殡葬服务单位的相关人士。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分管殡葬管理事务的副司长李波表示,我国推行殡葬改革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倡导节俭文明办丧事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不少地方出台了以减免低收入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基础的惠民殡葬政策,截至目前,已有14个省级、92个地市级、471个县级地区实行了不同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年投入资金14.4亿元。
他同时坦言,我国殡葬改革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与传统观念造成的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有关,也受到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法规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
1000元能办好的事,为何要花1万元
“每一个丧主接受的殡葬服务分为两种,与之相对应,价格有两种定价方式。”据李波介绍,民政部3月23日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定价,包括每具遗体必须经过的四个环节,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选择性服务也叫延伸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清洗、整容、防腐处理和悼念吊唁等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在不同地区,基本殡葬服务的政府定价存在差别。贵州省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馆长刘直介绍说,在贵州,每具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服务,贵州省物价局的核定价格是670元,再加上几项延伸服务,平均每位丧主在殡仪馆只需花1000元。
“当然,四项基本殡葬服务也给了丧主选择权,670元是用最普通简单的方式的价格,如果有丧主提出用好一点的车接运遗体、用高档炉火化遗体,我们也会提供,收费就会相应提高,这些收费都在殡仪馆里上墙公示,同时也要接受民政、物价部门的监管。”
据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处长王琦介绍,北京市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核定价格为1000元,其中遗体接运按照每公里5元计算,火化一具遗体200元。另外,有63项选择性服务进入了北京市发改委的价格目录。
李波表示,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的政府定价已经实行了多年,由于殡葬供需市场信息不对称,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边界不清,导致了殡葬行业“暴利”之说。
对于不少公众质疑骨灰盒、寿衣等丧葬用品价格虚高,超过成本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李波表示,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销售已经完全向市场放开,确实存在价格较贵的问题。“我们规定,要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特别是要保证中低价位的丧葬用品有充足的市场供应,丰俭由人,群众自愿选择。在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都要求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并规定一定的差价率或实行最高限价,遏制价格虚高现象。”
在他看来,殡葬行业具有特殊性,不具有充分市场化的特征,不同于普通服务业可以“遍地开花”,它的规模由当地的人口、火化率等条件硬性约束。此外,殡葬具有特殊精神消费的特征,“风光体面地办丧事”这些传统观念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殡葬用品的价值规律。因此,遏制暴利一要靠政府对殡葬服务和收费项目加强管理,二要靠消费者在办理丧葬事务时理性选择服务项目。
刘直举的一个例子印证了李波的看法,“我们殡仪馆提供了不同材质、款式、价位的骨灰盒供丧主选择购买,相同种类的要比外面卖的便宜一些,但很多丧主总觉得外面卖的那些价格高的好,其实就是攀比心理在作怪,花1000元能解决的事,不要花1万元。”
李波提醒,丧主在购买骨灰盒时要理性一些,不一定非得要花多少钱,选择既能表达哀思,又能达到寄存骨灰目的的骨灰盒就可以了。
满足公众丧葬需求,公共财政亟须加大投入
记者注意到,在公众印象中,殡葬业是由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独家经营,舆论也将“殡葬暴利”的根源总结为“一家垄断、缺乏竞争”。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要由县级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这几项规定授予了民政部门在殡葬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权。
李波认为,因为遗体火化处理涉及卫生防疫、人口管理、社会治安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属于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由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因涉及土地资源利用问题,公墓属于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范畴,也需要民政部门依法许可。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和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前置审批权被取消,殡葬用品生产、流通和殡仪服务市场已经完全放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同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殡葬服务市场竞争。目前,全国已有很多民营公墓,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已全面市场化,殡葬行业呈现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并存、公益性与经营性互补的局面。
李波告诉记者,事实上,目前全国1700多家殡仪馆中,有很多属于自收自支单位,由于基本殡葬服务一直实行多年未变的政府定价,许多殡仪馆入不敷出。
据3月29日《新民晚报》报道,上海最大的遗体火化场所益善殡仪馆在汽柴油价格“破八”以后,每火化一具遗体就会亏损260元。按照现在的油价和电价,火化一具遗体的成本是440元,而根据1995年当时的政府定价,火化一具遗体的价格是180元。这几年,油价涨了好几倍,但是由于殡葬服务价格已经饱受诟病,这一定价一直没有变过。
李波表示,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殡葬服务的投入力度上,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利好消息。“2012年底基本实现低收入群体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已经写入民政部2012年工作要点。《指导意见》也提出,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殡葬服务设施设备公共投入力度,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探索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加快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进程。
公墓使用期限如何确定
“这里高尚社区,上风上水,地下CBD,人生后花园,按均价仅售人民币3万元整,值得一生典藏!”电影《疯狂的赛车》里,公墓经营公司主管的这句台词让公众切实感受到了“墓地比豪宅还贵”。
据介绍,我国目前的公墓有两种,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耕地,一般是在荒山上建造,不用花钱购买;城市公墓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前者主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存放骨灰的场所,后者允许市场资本经营。
民政部门是公墓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公墓还涉及其他一些部门,比如建设公墓首先要符合地方建设规划,用地要经过规划、建设、土地、林业部门批准,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
李波表示,民政部在1992年公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群众在购买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时,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查询,也可以查看公墓单位是否具有省级民政部门的许可证书;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公益性公墓中的墓位。
公墓价格如何确定?李波认为,目前,民政部门还缺少对公墓价格的调节手段。根据现有规定,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价格由市场调节,其中包括使用土地的费用,而这一费用在我国不同地区差异很大,在北京、上海这些土地资源严重稀缺的地方,其价格和新疆、青海就会相差很多。同时,因为公墓已经对市场资本放开,资本是要赚钱的,价格也会包括利润。
除了墓地价格,有关墓地使用年限的问题也备受公众关注。2011年清明节前夕,山东青岛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记者检索相关法规规章后发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殡葬管理条例》同样没有规定公墓使用期限,其中有关的规定是: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在此条例发布前一年,《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所有这些规定,都用相似的条款强调同一个规定——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及规划,都要以节约用地为基本原则。
据统计,北京市目前每年需要安置约7万份骨灰,按照相关规定每个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计算,北京市每年需要7公顷(7万平方米)净地,折算成现实中的墓地,大概需要占用20公顷的土地。如果不对公墓期限进行严格管理,死人与活人争地将很快成为现实。
“现在全国各地公墓使用年限有20年、30年、50年、70年,我认为,规定年限越短,越能体现节约用地这一立法精神。”李波说,“这与我们多年来推行树葬、海葬、草坪葬等生态葬的目的一致。”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处长贺庆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20年使用周期是出于20年一代人的考虑。在现实中,到了使用期限,如果丧主还想继续使用墓穴,可以再缴管理费。对于无人认领或者不交管理费的骨灰,就会统一下葬,体现对逝者的尊重。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进行干预管理。公益性公墓的价格,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