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将结束,其中第17条规定:醉酒、无照、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都必须赔付,然后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说,在我国,醉酒、无照驾驶是最大的马路杀手,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者并没有赔偿能力,而保险公司又可以免除责任,那受害人的权益谁来保障?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保护受害人,保险公司可以向这些无照、醉酒驾驶的人进行追偿。
程啸认为,“醉驾伤人保险先予赔偿”的受益人主要是事故受害人。让受害人不因赔偿问题而耽误治疗,符合大多数人的期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先予赔偿并非替违法者埋单。“醉驾已经入刑,肇事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照驾驶者也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肇事者并不是不赔一身轻,天天有保险公司追上门来讨债,日子也不好过。”他说。
据了解,2008年保监会将交强险的保额从11.2万元提高到12.2万元。提高保额时,保险业曾经拿出过一个数据,如果是12.2万元全赔,一年的保费大概是1600元,但这个数据没有获得批准。博弈的结果,就是保监会在维护保险业利益的原则下,争取到了交强险条例中“分项限额”的规定。
程啸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保险公司分项限额赔偿一直存有争议,以前,交强险规定赔偿总额是11.2万元,被分成三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8年2月交强险赔偿总额升至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仍为1万元。这种分项已导致很多问题出现,比如,受害人在受伤情况下,医疗费很高,但伤残等级不高,此时1万元医疗费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10万元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完;又比如,受害人在死亡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很低甚至没有,但死亡伤残赔偿金又不够赔付。
2011年,保险业专门针对征求意见稿在浙江召开会议,7家最大的保险公司,5个经济发达地区的保监局和保监会参与,在是否取消赔偿分项限额问题上寸步不让。程啸回忆,“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草案里,明确规定了赔偿总额不分项,但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里,已经删掉了这一条,非常遗憾,我们学者不太满意。这显然是博弈的结果,保险业和司法系统各自做了保留和让步,保险业守住了最关键的分项限额”。
记者查阅相关报道后发现,目前,广西、江西、杭州、成都等地法院在裁判时,均有打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在12.2万元的总限额内进行赔偿裁判的司法实践。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针对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有关“取消交强险赔偿分项限额”的提案,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约见了李汉宇。
李汉宇认为,交强险赔偿分项限额实际是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由于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对于多数交通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而是容易形成不良的心理暗示,可能作出不当甚至畸形的行为选择。近年来,类似“反复碾压”、“故意加害”的个案时有发生,不能不让人反思保险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如果把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限额打通使用,就可以提高医疗费,这能大大降低车主“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暗示。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回应说,目前来看,将死亡伤残限额和医疗限额打通,有很大难度。其一,由于当前医疗领域存在普遍的过度医疗现象,如果提高医疗费用限额,可能会出现大量“小病大养”问题,引发医疗费用迅速上涨,保险公司将无力承担。其二,如果提高保费的话,会加重车主的负担。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监管二处处长张宗韬亦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大多数是受伤,因此医疗费对整个交强险的影响很大,在现有保费标准下,如果提高医疗费用标准,交强险的亏损将会更大。
李汉宇不认可交强险亏损的说法,根据他的了解,一些地方交强险明显盈利,比如贵阳市,2010年缴纳交强险的车辆为45万多辆,缴纳保险金额超过4.1亿元,交强险赔偿的车辆为5万多辆,赔偿金额不到2亿元,盈余幅度很大。“难道就不能提高医疗费,加强对受害人的保障力度吗?”
董波介绍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交强险承保亏损高达97.1亿元,实际情况是,交强险的盈亏是分地区的,有些地方是盈利的,但从全国来看是亏损的,长三角地区、山东等地亏损较为严重。从车型上看也有明显差别,私家车还可以,但出租车、农用拖拉机是亏损的。
他同时透露,旨在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已经进行了两年。每年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2%专门用于事故受害人的救助,目前全国一年大约20亿元,具体操作将由财政、交警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目前已经有几个省开始实行。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症结所在,费率由政府定,但是盈亏由公司承担。一方面,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交强险要贯彻“不盈不亏”的原则;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要商业化运作,矛盾由此产生。
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首都经贸大学教授陈欣明确建议,我国的交强险应该走商业化模式,将现行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合二为一,仅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上不封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能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最终形成多赢格局,实现保险的基本功能。“只要能盈利,我想保险公司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去赔偿醉驾事故中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