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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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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一说

为携程实施国内游小费叫一声好

王兴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4月20日   08 版)

    携程旅行近日宣布,“国内游小费”项目全面实施已经初见成效。首批推出了国内20多个城市出发的300多个相关团队产品,并披露了小费实施办法和相关团队游服务“五大”标准。参团游客出行后的回访显示,六成旅游者“愿意支付”,两成旅游者“实际支付”。据悉,此次实施的国内游小费项目,线路和产品覆盖了国内主要的出发城市和目的地,主要包括舒适和豪华团队游、半自助、私家团等类型,这些产品的预订须知页面,都加入了提示内容,包括建议小费支付数额为每人每天20~50元人民币,并说明小费并非强制支付,导游也不得强行索取小费,可根据满意程度自由确定小费数额或选择不支付小费。携程旅行网副总裁郭东杰表示,携程小费项目的核心在于:自主研发的团队游品质提升和携程专属导游队伍建设。其目的是从客户感受出发提供差异化服务,以好服务赢得游客自愿支付小费。

    现在有人把导游小费列入针对公务员的“行贿”“受贿”罪之列,甚至主张拟订中的《旅游法》写上“禁止导游小费”。笔者历来认为,导游无论是旅行社的专职雇员还是临时雇员,本质上属于旅游服务业中的自由职业者或准自由职业者,是企业雇用的服务从业人员,而不是政府的公务员,也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员。

    游客因服务满意而自愿向导游支付小费,不属于“行贿”,而是游客对服务者良好服务的一种酬谢和奖励。导游在这种情况下收受小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劳动所得,与公务员收取贿赂性质完全不同。把导游收受小费以“受贿”论处,是混淆了民间服务从业人员与政府公务员的界限。导游收受游客自愿支付的小费是合法的劳动所得,政府公务员收取薪俸之外的“馈赠”是利用职权的非法所得,两者风马牛不相及。

    导游收受小费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关键在于:游客对导游服务是否满意和游客支付小费是否自愿。如游客对导游服务不满意而导游强行索取或变相强行索取并非游客自愿支付的小费,则是不合情理的违法行为。

    携程实行国内游小费,是旅游服务企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破冰之举,笔者举双手赞成。出境旅游团中预收领队、导游、司机小费已成常态,但国内旅行团依然把小费列入“禁区”。诚然,在当今的社会生态环境与旅游业态下,盛行于市的低价旅行团不具备推广国内游小费的条件,只能在小众化的高端旅游团中先行。在笔者看来,因满意导游服务而自愿支付小费的旅游者,是成熟的旅游者;因服务好而得到小费的导游员,是成熟的导游员;能够常态化地实施国内游小费的旅游服务企业,是成熟的企业;能够实施旅游小费常态化的旅游业,是具成熟标志的旅游业。

    笔者主张,在《旅游法》、《导游员管理条例》中,应明文写入规范旅游服务人员(包括导游、门童、客房服务员等)小费的条文,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禁止小费”。须知,目前导游服务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并非小费本身之过,而是“零团费”、“低团费”、“三角债”及导游要向旅行社支付“挂靠费”、“人头费”甚至垫付接团费等歪风邪气的结果。向“导游小费”开刀,不能治愈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顽症。

    解决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任重而道远。当前治理导游服务失序的顽症,当然不能指望普遍推广携程式的“国内游小费”。对专职导游,旅行社须与导游签订“基本工资+上团津贴+法定险金”劳动合同;对兼职导游,旅行社须与雇员签订带团薪酬与人身保险的劳动合同。至于导游可不可收受小费、如何收小费、何种情况下不得收受小费,则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服务合同及与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体商定。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规范小费行为,但不必下令禁止小费。

    携程是我国首先开创网络旅游服务的非国营企业,现在又第一个吃“国内游小费”这只“螃蟹”。但愿携程的创举不要被有关政部门以这种或那种理由叫停,也期待携程能坚持下去,不断完善,为实施国内游小费积累经验,提供范例。

王兴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04月20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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