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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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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专案行动力保公民信息安全

斩断伸向个人信息的“黑手”

本报记者 辛明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4月28日   02 版)

    4月20日,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展开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4月27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936人,依法刑事拘留978人,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44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破获此类刑事案件3024起。

    据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介绍 ,公民很多个人信息被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买卖,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条,这个链条呈金字塔型,共有4部分,处在最高端的是源头,也被称为“内鬼;第二层为贩卖数据的信息平台公司;第三层是非法调查公司;第四层为用户。

    “我们获取的公司信息来自各地的工商局。”被查处的北京某咨询公司总经理郑某某毫不避讳地说,“如果没有这个资源,这个行业就做不了。”

    据郑某某介绍,他们的公司成立于2000年,专门为客户提供所需公司的信用调查报告,包括企业的人员构成、股东情况、经营现状、财务现状等资料,“我们的客户主要是大公司的财务管理部”。

    郑某某说,他们从全国各地工商局买资料,价格在100~300元,经过他们分析处理后,卖给客户的价格是几百元到一千元。近一年,公司每月的利润均超过10万元。 

    与郑某某操作模式不同,互联网上还有很多买卖个人信息的“个体户”。落网的李某从2008年开始在网上买卖企业信息,以每家30元的价格从上家购买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在网上搜索客户,以50元的价钱出售。每年的交易量平均为1000条。

    除打击数据贩卖方外,此次专案行动的主要目标是深挖源头。

    河北保定工商局干部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掌握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办公电话、法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非法出卖。标价为5元一条基本企业信息,20元一条详细信息。据警方调查,刘某采取当面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方式,以在线传输的方式将企业信息打包发送。至于信息出售向何处,刘某自己也无法掌控。

    廖进荣介绍说:“我们掌握的大量证据显示,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大都是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内鬼’。有公务员,也有企业职工,有正式员工,也有临时聘用人员,涉及金融、电信、教育、医院、国土、工商、民航等各个行业。”

    广东公安机关抓获的广东省民政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黄某,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利用工作便利非法窃取、倒卖公民婚姻登记资料,通过网络向客户传输,每次收取200~300元不等的费用;浙江公安机关抓获的温州电信公司员工陈某,利用工作便利,对外出售电信客户个人信息多达1600余次;河南公安机关抓获的开封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员工曹某,利用工作之便对外出卖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等各类银行信息达1500余条。   

    调查公司是个人信息买卖黑色产业链的第三个组成部分,公安部对此也果断出手。

    警方提供的资料显示,一些非法调查公司通过获取的大量信息、密拍、跟踪等特种设备,进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一些非法调查公司还提供所谓“婚姻维权调查”、“情感危机挽救”、“深度背景调查”、“商业情报搜集”、“竞争对手遏制”等多项业务,收入不菲。

    在警方提供的一张截图上,某家非法调查公司列出了各类信息的价格表:户籍一条50元;话单一个月600元,半年的3500元;银行信息一个人500元;车辆信息一条50元;航班信息一条30元,航班监控一个月300元;手机定位一次350元。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安成介绍,一家调查公司甚至储存了上亿条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这些都泄露出去,将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还会引发下游的犯罪。”

    刘安成表示:“打击源头是本次专案行动的核心,只有源头问题解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才有保证。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互相之间有交叉,这次专案行动有力震慑了此类犯罪行为。以后要对此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刘安成说,单靠公安一家很难彻底打击此类犯罪,各个部门要反思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保护义务,也要有保护措施,加强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很关注此次行动。他也认为,要加大对“源头”的打击,“应该把专案作为一个契机,转化成一种常规化的执法行动”。

    刘安成还表达了对明确司法解释的愿望。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在刑法253条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刘成安认为,这个法条规定比较笼统,需要进一步明确,“我们已经与人大法工委等进行沟通,希望这次专案行动反映出的法律问题能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达了同样的愿望。他还建议,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问责制,以对预防此类犯罪起到长久作用。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辛明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04月28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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