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周吉宜先生向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停拍其祖父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但拍卖公司以周先生不能提供抄家清单为由拒绝撤拍,结果手稿以184万元的高价被拍卖。周吉宜表示,为了得到公正,他想开实名微博,向社会各界寻求帮助。(《中国青年报》5月15日)
在没有证据证明手稿是冒牌货的前提下,手稿的所有权毫无疑义属于周作人,其去世后,自然属于其子孙,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之所以发生手稿所有权之争,因为手稿是“文革”时的抄家物品,后来不知怎么辗转到唐弢先生这里,成了其珍藏,如今又不知怎么被某位神秘的委托人拿到拍卖公司拍卖去了。
可不管怎么说,有一个事实无法改变,即1966年8月2日之前,手稿一直存在周家,它是在抄家时被红卫兵抄(实乃抢)去的。当时还是中学生的周吉宜,亲眼见证了手稿被抄的情景。但在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里,红卫兵不可能向他们出示抄家清单,因而周吉宜的回忆和陈述当属于可信的证据。相关情况,还有史料记载可资佐证。
但是,拍卖公司无视周先生的要求,在手稿所有权之争尚未有定论时,就将手稿拍出去了。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显然,拍卖公司是在违法拍卖,周先生应该向拍卖公司提出起诉。
私下揣测,拍卖公司敢违法拍卖周作人的手稿,难道与其“汉奸”身份有关?不错,抗战时期,周作人附逆,做了汉奸,但对其功过,应该一分为二评价。他是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为中国的新文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就是其1918年在北大的讲演稿,旨在借鉴日本的小说成就推动国内的白话文小说创作,可说是他为新文化运动所作的努力之一种。里面并无汉奸言论,手稿本身没原罪。该手稿还因为有鲁迅的批校,有很高的文史价值,理应当做珍贵的研究资料受到保护。假设一下,如果手稿是鲁迅,且由鲁迅的后人提出返还请求,拍卖公司还敢违法拍卖吗?
无论周作人是个什么样的人,其所有手稿均应视为其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即便其手稿成了抄家物品,也无法改变所有权性质。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此乃必须恪守的法律信条。
在获悉爷爷的手稿被拍卖后,周吉宜痛心地感慨:“我的感觉是,40多年前‘文革’中我家被抢了一次,现在又被抢了一次。”就因为第一次抢劫行为没得到清算,才有了第二次抢劫;如第二次抢劫再得不到阻止,难保就不会发生第三次、第四次抢劫。今天,我们如果容忍周家一而再再而三遭劫,则类似的劫难就会落到你我的头上,“文革”的悲剧就会重演,所以说,保护周家的财产,就是在保护我们大家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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