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具体要求,中卫市工商局吊销了该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金利公司以《会议纪要》违法,严重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为由起诉中卫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该《会议纪要》。7月17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8月5日,金利公司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对中卫市梁水园地区煤炭资源投资进行勘探(即申请探矿权)。根据宁夏国土资源厅不让给金利公司颁发探矿权证的意见,国土资源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金利公司对国土资源部提起了行政诉讼。2008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维持原判。
诉讼期间,金利公司偶然发现宁夏国土资源厅违法将其申请勘探的56.4平方公里区块中20.83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块的探矿权,颁发给了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金利公司提出行政复议,2008年11月18日,国土资源部撤销了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书)。此后,中卫市公安机关以许国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对其展开长达两年零九个月的立案调查(见本报2011年5月25日报道《探矿权之争背后的蹊跷》)。
2009年6月16日,中卫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中卫市副市长马世军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
此次会议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称:“会议指出,市公安局对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的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会议决定,由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撤销6月12日作出的《关于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公司的处罚决定》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决定;尽快依法吊销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
根据这一要求,2009年6月19日,中卫市工商局撤销了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
此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金利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中卫市公安局分别向两单位致函,称许国清涉嫌犯罪,要求中止审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这两个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中止了审理。
2011年10月26日,中卫市公安局对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予以撤案。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对许国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不予起诉。
金利公司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中卫市人民政府,无权对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进行专题研究,更无权召集公、检、法及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联合对许国清及原告定罪。对许国清的移送审查起诉,是中卫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政府的主导下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许国清先行联合定罪的结果。其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把金利公司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主体消灭,使金利公司因主体不存在而不能取得探矿权,且使金利公司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这是典型的政府以权代法、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既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更是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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