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进一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诉讼环节的诸多权利确定下来,但《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特殊程序上的规定的作用却不宜过度放大。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仍要注意把握总体刑事程序及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与未成年人刑事特殊程序及刑事政策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适用新刑事诉讼法11个特殊条款时不折不扣加以贯彻;另一方面,后续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不宜突破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批捕、起诉和定罪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仍然要严格依法办案,否则无法体现出新法的权威性。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不只是刑事司法机关的责任,还直接牵扯到政府的儿童福利责任及父母监护的强制落实。现在有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没有尽到照管子女义务,在后者出现问题时,不闻不问甚至作壁上观。鉴于家庭特别是父母对子女教养及其健康人格塑造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在后续司法解释中应明确父母或监护人的到场义务,必要时应采取强制措施。此外,若实在无法找到父母或监护人,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国家亲权”原则介入,如依托各级团组织建立“青少年事务局”或“儿童福利局”代行监护权。
广西大学教授 张鸿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