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少年司法法典发展模式的基准归纳起来有三种,第一种模式是附属条文模式,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和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都是这样,看不到专章,只有若干条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的规定。第二种是半独立的立法模式,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走的这条路,《刑事诉讼法》中专门用一章内容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程序。第三种是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的独立的少年法立法模式,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三法合一,被视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组织法的特别法。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专章开启了中国少年司法法典化的大门。但要彻底跳出刑罚中心主义的思路,确定以教代刑的思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更多的顶层设计的思路。相关法律的修改要走出“斗兽困局”,犯了错的孩子可以有刑法替代措施和保护处分措施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走出“养猪困局”,不要养大了宰杀,提前对违法犯罪进行干预。
现代少年法的基本观念是以教代刑,但我们仍然停留在事后干预的阶段。我们只有一种手段可以用,要么惩罚,要么不起诉,要么当成真正意义上的罪犯,要么不当成罪犯,缺了一个中间状态,这可能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姚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