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的规定,在立法中的主要考虑:一是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情况的调查,有利于在办理案件中进行教育和适用更为妥当的刑罚,但是这种调查具有什么样法律后果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二是规定了调查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是从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职能、权限角度考虑的。在刑事诉讼中,不宜将有关调查权交与社会组织行使,当然,这样规定并不排除可以委托一些社会组织提供情况。三是将调查扩展到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这样更有利于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对案件处理的把握。四是这种调查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不是必然程序,体现了在程序设置上的循序渐进。
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不是对于未成年人另行规定一个不同的逮捕条件,而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能捕;可以不适用逮捕的不能捕。
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和审判的特别规定,执行中要注意的是:一是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才可通知其他人到场,不是同时到场。二是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其他人则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三是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补充陈述是法定程序。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在执行中首先应当把握的是,不是符合条件的一律附条件不起诉,而是要看全案情况,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其法律后果是无罪。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无论在考验期内还是决定不起诉后,都不能以罪犯对待。三是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是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单独制定的措施,不能并入社区矫正或者劳教。
关于不公开审理和法庭教育。对现行刑诉法有两处修改:一是将原十六岁至十八岁一般也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修改为一律不开庭审理。二是增加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的规定。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执行中应当注意把握的主要是:一是,犯罪记录封存后,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作为无犯罪记录对待。二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是因为有特殊需要,但是要遵循保密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 王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