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未成年犯矫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些规定对多年来刑罚执行的实践经验给予了肯定。
在监禁矫正方面,1999年12月司法部制定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未成年犯全部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未成年犯管教所31个。在管理实践中,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在社区矫正方面,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作出了专门规定,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一直坚持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把教育矫正摆在了对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形势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特别是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对未成年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试,开展心理咨询,对有不良心理倾向的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治。此外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培养他们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教工作。专职社会工作者正在逐渐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进来。社区矫正机构还招募了一大批志愿者,帮助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近6万人,从事社区矫正的志愿者近40万人。
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体制尚不健全,需要着力打破监狱体系与社会管理体系相对隔绝的状况,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体系,进一步推进对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的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