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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3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欠吴斌的不仅是一个道歉

李克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6月13日   02 版)

    11日,无锡警方公布“5·29”吴斌事故调查结果,经过缜密调查核实并鉴定,最终认定肇事车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交通联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赣CG0981的红色东风大卡。同时警方也表示,事件属于意外,不会对驾驶人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但吴斌家人认为,肇事司机和其公司欠他们一句道歉。(《钱江晚报》6月12日)

    笔者非常支持吴斌家人的诉求,肇事司机及其所属的运输公司应当向受害人吴斌及其家人郑重道歉。这是法治社会中,一个合格公民和负责任企业应有的作为。一个道歉,不仅体现对生命的敬畏,对死者的尊重,以及对受到巨大伤害的死者家属的悲悯和同情,也体现出肇事者的担当。

    或许肇事方会说,既然是一个意外事件,警方都不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凭什么让我们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道歉呢?

    从一般意义上讲,一个人或企业做出了损害他人或社会的事情,至少需要承担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道义责任也就是道德上的责任,具体方式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谴责等。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涉及这三种法律责任,也可能只涉及其中的一种或两种。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意味着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在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规定中有集中体现。高速飞行的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依照民法,可以不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但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上述车辆肇事就属于这种情况。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肇事方对吴斌的意外死亡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当然这是一种民法上的特殊责任,即从事高危险作业条件下的无过错责任。因为在本事件中并不存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因而不存在“不承担责任”的可能。

    另外,肇事方使受损车辆中的24名乘客处于巨大危险之中,使其受到惊吓,并在给吴斌及其家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还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便,耗费了大量执法资源,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肇事方难道就不应该对社会公开说一声抱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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