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梦婕 实习生梁鑫)“目前,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其占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已达约10%,其中暴力犯罪是主要形式。”在近日举行的“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与保护”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建议,为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利益,我国司法在给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时,应该采取有别于成人的标准,不能只看犯罪结果。
皮艺军认为,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同时易受成人的胁迫、指使,“这让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错综复杂,犯了错的孩子们也常常处于‘受害者’地位,甚至‘犯了罪而不自知’。”“但我国在给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时,与成人一样采用‘一刀切的结果论’,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只看实际行为造成的结果。这个原则对未成年人来讲,不是完全有必要的。”皮艺军说。
他举了一个近期发生的案例:一个未成年女孩因受人指使,进入一家色情洗浴中心负责开关电梯,洗浴中心负责人仅仅告诉女孩“穿什么衣服的人让进去、穿什么样衣服的人坚决不让进去”,别的只字未提。女孩工作了几天后,洗浴中心被警方捣毁,警察问她是否知道这里是干什么的,女孩说知道。结果以协助卖淫嫖娼罪,被判刑15年。“孩子口中的‘知道’跟警察想象的未必一致。少年司法应当实行柔性执法。”
“具体的定罪论处,应当根据对孩子进行的社会调查报告确定。调查报告由父母(监护人)、社区和警方共同完成,由法官定罪量刑时,也要搞清楚其主观恶性大不大,犯罪的社会影响大不大,以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皮艺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