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崔丽 王亦君)《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阳光化之路有望就此开启。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也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社会风险。
草案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除了把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之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缺乏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监管措施也不够严密,难以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一些基金的“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问题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