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明确班组长有权按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拒绝开工、停止作业,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法制日报》7月11日)
这无疑是一个好政策,如果得以认真执行,煤矿事故一定会大幅减少,矿工人身安全又多了一份保障。笔者在对此期待的同时,想以一件旧事作提醒。
2010年8月25日,安监总局发布《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起初,公众对这一规定抱有很大期望,认为矿领导即使只为自身着想,也会将安全工作放到重中之重。可不久,矿领导就有了种种奇妙对策,最典型的莫过于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七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仍稳坐办公室。多么有创意呀!
想起七名矿长助理的往事,我自然会忧虑:规定了班组长有权拒绝下井,领导们也会想办法应付吗?说不定此次所想出来的办法,更让人拍案叫绝,是我这种愚钝不堪的人根本无法想到的。
规定班组长在危险情形下有权拒绝下井,这不仅有利于化解危险,还彰显了矿工的人身权利。但是,假如我的上述担忧不幸变成了事实,好的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不要以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发布了就完成了任务,还要认真研究矿领导们可能采取的对策,有针对性地采取反对策。当然,这不是坐在机关里空想所能想得出的,只有深入矿山、深入矿工,才能有所发现,从而将规定不断完善。文件中的括号里有两个字“试行”,大约就是考虑到文件还要不断完善吧。
2010年关于领导下井的规定还应继续执行,对于不执行者就要实施处罚(只要是不执行规定就处罚,而不是出了事才处罚):其一,既然没有宣布这个文件作废,就意味着它该继续执行;其二,要求矿领导跟班下井,确实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好办法;其三,假如不能认真处理违背这一规定的人,也就是鼓励矿领导不执行新规定。
由于情况变化,出台新文件、新规定是有必要的。但是,文件不在多,在落实;办法不在多,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