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市民王先生今年5月28日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竟发现有2011年的违法记录,次数达9次之多,而且大部分是西安及高速公路违法。在断定车辆可能被套牌之后,细究之下的结果更令王先生目瞪口呆:套牌车居然还是潼关县副县长张毅锋的座驾。(新华网7月16日)
副县长张毅锋的座驾居然要靠违法套牌才能上路,不知道背后又暗藏了怎样的玄机。潼关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似乎十分熟悉应对媒体记者的技巧,对于副县长坐超标套牌的丰田霸道越野车,是否为了掩盖超标行为,不置一词,而是重点强调“咱这个车是从市交警支队借的牌子,当时为了方便工作,下去明察暗访”。
看来副县长的车公套私牌很容易找到一个“工作需要”的借口。不知道张副县长的工作分工是怎样的,也不知道什么样的工作需要套私人车牌“化装”驱驰,反正违法记录显示,这辆车的9次违法大多是高速路或西安市区的。对此,该县政府办公室人员又辩称:那可能是他到西安去汇报工作。
好吧,我们承认工作太需要了,副县长座驾有1000个套私车牌的理由吧。似乎“公家人”容易找到一个“为了工作、方便工作”的借口和护身符,现在且跳出令人纠结的为工作而选择违法这种“工作逻辑”不论吧,车辆套牌毕竟是违法行为啊!违法了总应该接受处罚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处罚对于私车来说,可能都不是什么问题,照章办事亦无大碍。
但是面对公车官车,恐怕就大不一样了。首先副县长的车违法,有关方面敢不敢处罚,敢不敢“扣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再者,公车违法怕不怕经济处罚怕不怕扣留,又是一个问题。即便交警处罚了,这钱是否由违法者自己掏腰包,只有天知道。更有戏剧性的是,这辆车“是从市交警支队借的牌子”,换言之是交通执法部门一手帮助成就了违法行为,那就必然使“方便工作”的套牌行为在定性方面趋于复杂,甚至于显得正当了。于是,对于这种“工作需要”的违法行为,能否处置到位,已经显得十分玄乎。
另外,套牌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本身就有法理上畸轻之嫌。除了不多且弹性区间较大的罚款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之外,扣留之类的表述也很奇怪。扣留与法律上的财产没收区别何在?对不同的对象,扣留的执行尺度如何统一?法律本身都留下这么大的漏洞,最终当然极难彰显法律公正了。
严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