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陕西省渭南市民王先生发现:自己于今年5月办理登记手续的私家车,自2011年起已累计违法9次。据媒体后续跟进报道,该车号系被潼关县政府一辆公务车套牌,使用者是该县副县长张毅锋。
日前,潼关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车是从市交警支队借的牌子,当时是为了方便工作,下去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人员的解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副县长由于什么原因使用套牌车已不重要。作为公民,这一行为本身已经违法。“我认为以‘明察暗访’为由,其本质就是一个逻辑混乱的特权借口。”他说。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亦规定,对假牌假证使用者予以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如果真如受访工作人员所言‘是从市交警队借的牌子’,则更加印证了当地权力部门间存在相互庇护之嫌。也就是说,套牌事件涉及两方面违法行为:车辆的使用者因套牌违法;当地交警部门则有包庇之嫌。”竹立家说。
据悉,此次牵涉套牌事件的私家车系某品牌越野车,车号为“陕EV0618”。日前,渭南当地媒体曾在潼关县政府大院内拍摄到套用该车牌的公务车辆。另据报道画面显示,潼关县副县长张毅锋正是乘坐这辆公车出了政府大院。
对于政府机构使用套牌车的目的,竹立家认为,首先,按照我国公车标准,该套牌车辆已属于超规格配置;其次,目前很多人可以从车牌号码区分出公车与私家车辆。“基于上述两点原因,为公车穿上私家车牌号的‘马甲’,更像是公职人员在为自身特权用车打掩护。”他说。
竹立家表示,对于此事,后续追责必须跟进。“首先要知道这个车牌号是怎么来的,如果是交警部门配合造假、隐瞒,那么应当调查牵涉其中的官员间官官相护问题;如果是官员通过个人渠道获得造假牌照,那么也应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总之,无论是什么情况,都要有人为这件事情承担责任,而不能随便找一个没有逻辑的借口,让私家车主为特权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