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妙家属代理人张显侵犯名誉权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张显侵犯药庆卫名誉权的事实成立,“被告张显在其博客、实名微博网页中发表言论和转载博文、微博的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转载文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采用了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并对药庆卫的家庭情况进行失实性描述。”(《中国青年报》8月1日)
张显败诉早已被很多人预料到,甚至他本人在法院正式受理这起名誉侵权案后,在接受采访时也坦承,其发布的关于药家有背景等信息,“有的是从微博后面评论里转帖来的”、“没有时间核实”。同时,张显还明确表示,“一些出位的言论是为了监督法院”、“药家鑫父亲的名誉跟张妙的生命相比不值一提”。从这些“自证其罪”的言论可以看出,张显早已明确意识到,自己的一些言论“并未核实”、“有些出位”、“构成侵权”,只不过他以一种所谓“更为宏大”的叙事,比如张妙的生命权,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寻找借口。然而,法定权利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一项权利诉求再正当,也应在法律限定的边界内主张。
正如法院判决书所言,“网络用户在即时分享自我的感性认识及信息的同时,在涉及评价他人时应客观、准确,并不应利用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是“法言法语”换成更通俗的话语就是,发表言论是每个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而应当在客观、理性、审慎的前提下行使,一旦超出这一自由的边界,就构成对他人自由空间或法定权利的侵犯。
还是卢梭说得好,“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若要享受自由的益处,就得承担越界的责任。自由,一方面是自主选择、自主决断,另一方面是不能越界、自负其责。很多人在谈论自由时,总是过分夸大自主行动的一面,而有意或无意忽略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另一面。比如,张显可以自由评判药家鑫之父,但一定要有理有据且不侵犯对方隐私;再比如,微博上的个体可以进行观点交锋,但言辞中不能有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用语,更不应通过“约架”等方式进行所谓“自由争鸣”。
如今,法院的判决教育了张显,正如他本人所反思的,“通过本案诉讼,我吸取了经验和教训,望广大网友也能引以为戒,做到文明发言,转载他人微博、博文时一定要小心谨慎。”笔者也相信,当越来越多被“越界自由”所伤害的人,积极主动地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去追究对方越界侵权的责任,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明白,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都应当以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为边界。
当然,这也从另一侧面提醒我们,不要对自由过于敏感和恐惧,只要制度的规则是完善和有效的,越界的自由能受到及时的责任追究,自由与其说是一种放任,不如说是一种负担。当每个人都明白自己要为并且必然会为自由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时,自由的行为就必然在规则可控的范围之内,每个人都会按规则要求主动将自己的自由置于“枷锁之中”。
志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