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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03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郑州:法院“以大换小”试解“唯一住房”执行难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03日   03 版)

    本报郑州8月2日电(记者韩俊杰 实习生张玉甫)面对“唯一住房”执行难,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探索被执行房屋“以大换小”执行面积标准:人均16平方米,或者在拍卖款中优先保留相应价款,由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日前,郑州市拟在全市推广这一做法。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据此,很多人都认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甚至有部分人以此为“尚方宝剑”恶意赖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面对“唯一住房”执行难,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探索出了“以大换小”的置换方法:参照郑州市廉租房申请的标准,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执行面积为每人16平方米。执行方式为提供过渡房,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也可以由法院提供。过渡房的使用费用,从拍卖款中扣除,为被执行人提供过渡房的期限为6个月。

    对此做法,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晁玉虎表示赞同。晁玉虎认为,法律规定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是为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的和谐,而不是保护其享有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 如果被执行人欠着外债,虽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却住着豪华宽敞的大房子,这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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