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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重庆“8·10”案受害者廖德应生命垂危

谁来救助刑事受害人

本报记者 田文生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16日   06 版)

    “你快醒醒,和我说句话吧。”29岁的王敏抱着4个月大的孩子,对着病床上的廖德应,流着泪声声呼唤,“我快挺不住了!欢欢和乐乐离不开你!我们是那么和睦的一家,你就是我们的顶梁柱,你快醒醒吧!”

    “乐乐”廖显杰轻轻摇着爸爸的手,叫着“爸爸,快醒醒!”4个月的孩子“欢欢”什么都不懂,仍然在母亲怀中吃着奶,母亲的涕泪一串串地滴到孩子的脸上。

    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面对这样的场景,现场的人无不动容。可是,37岁的廖德应对周围的一切没有任何反应。8月10日上午9时34分,他在重庆沙坪坝区凤鸣山康居苑中国银行储蓄所门前,被实施枪击抢劫的周克华用枪击穿了脖子,从此陷入昏迷。

    昨天下午,医生为他进行动态脑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其脑电波呈平坦波状改变,生命垂危,康复难度极大。

    当廖德应的妻子王敏听到医生告知的这个消息后,残存的希望又少了几分:“不知道这是不是别人说的‘脑死亡’?这可怎么办?欢欢还等着他上户口呢!”

    念完初一就辍学、16岁时外出打工的王敏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廖德应小学毕业后就出门打工,10年前,廖德应到自己的家乡贵州毕节打工,两人从此认识并相爱,很快结婚。

    “廖德应以前在他的哥哥廖德明的工地轧钢筋,因为他很勤快,所以在工作中带班,完全就是普通的打工仔,每月挣不了多少钱,不是什么‘包工头’。”王敏说,自己在廖德明在重庆铜梁的农村修建的房屋里居住,照顾自己的两个孩子和廖德应患了老年痴呆症的母亲。

    王敏说,自己连房子都没有,更不要说买车,“到如今,我们家里就他一个人打工挣钱,基本上是挣一点花一点,没有存款”。

    8年前,他们的孩子廖显杰出生。3岁时,廖显杰因为一场事故,失去了右手的食指和中指。现在,他在贵州织金县念3年级,虽然学会了用残疾的右手吃饭和写字,但生活仍然处处受限。

    去年,廖德应的哥哥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哥哥出事后,廖德应的经济压力更大了。

    王敏使用的是3年前廖德应买给自己的手机,里边有夫妻俩的结婚照,照片上,两人亲密相拥。如今,他们一个失去知觉,生命垂危;一个几乎绝望,濒临崩溃。

    “老公这个样子,我真的不敢想象未来的生活。”王敏说,“一直都是靠老公打工的收入维持这个家。如果没有其他收入,老公要治病,小孩要抚养,这个家连一个月都撑不下去!”

    “我不想放弃。”眼睛有1000多度近视的王敏说,“我希望医生能救他一命!”

    她并不知道,抢救廖德应的花费很大,而这笔钱,目前可能按“120特约记账”处理,按照惯例,最终更可能由家属承担。

    她更不知道,长期维持廖德应这种类似于“植物人”甚至是接近“脑死亡”的状态,所需经费是她难以想象的天文数字。

    任何人都可以预见这个家庭未来的困境,但遗憾的是,对廖德应这种刑事案件被害人而言,虽然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并没有任何过错,但他和家属的权利救济却经常会遭遇困境。

    周克华已被击毙,廖德应及其家属无法从周克华那里获得民事赔偿,如果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这个家庭经济上的严重困难将无法避免。

    今天下午,记者去重庆市民政局采访,试图了解廖德应这类刑事案件受害人是否有获得救济的渠道,但有关人士表示,因临近下班,需详细了解后,明天才能回复。

    公开信息显示,2004年,山东淄博市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全国最早的试点。2004年,山东青岛市施行《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建立刑事受害人救济制度。

    有学者在文章中指出,我国部分地区试行的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具有一次性、临时性、有限性的特点,只能解被害人一时的燃眉之急,不能解决其长期的生活困难。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施鹏鹏教授表示,目前,刑事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主要渠道是向罪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现实中,很多罪犯或者死亡,或者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导致无法真正进行赔偿。更多的受害人只能依靠所在单位慰问性质的接济、商业保险或社会捐助。

    “我们还没有形成法律层面的有效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更多的是给予他们向罪犯索取赔偿的诉权。但是,现实中,最终一般都难以获得宽裕的赔偿。”施鹏鹏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心和帮助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氛围,“比如周克华这个案子,几乎所有人都在谈论周克华和警方,很少有人想过受害人的境况。”

    “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罪犯没钱,受害人及其家庭往往遭受巨大伤害,很多家庭因此失去主要劳动力,从而沦为贫困。”他呼吁,尽早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让刑事案件中无辜的受害人及其家庭不至于因为突如其来的灾难落入悲惨境地。

    他说,在发达国家,除了罪犯的赔偿外,刑事受害人可以从三方面获得救助:一是国家补偿,二是各种保险,三是包括受害人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组织提供的救助。

    (记者按:本报昨日报道中误将王敏写为王洪,特向王敏和读者致歉。)

    本报重庆8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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