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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8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提请审议

锅炉电梯等制造企业责任加强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28日   05 版)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现状,草案加强了企业责任,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范。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和设施。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现有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 

    草案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重了有关企业的民事责任。针对一些在公共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不清的问题,草案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用于公共场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承担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义务;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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