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再次作出修改,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
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即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在一定数量以下,实行一审终审,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规定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草案前两次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有不同意见,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标的额不宜一刀切,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一万元对边远地区不是小数;物价指数和公民收入不断变化,具体数字难以适应发展和变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今天在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小额诉讼标的额确定一个相对数更符合实际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照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