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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30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央视伦敦奥运会节目被网上“盗播”

谁来维护奥运会“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报记者 吴晓东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30日   11 版)

    如果说伦敦奥运会的荧屏收视率之争是一场没有悬念的“一个人的战斗”,那么围绕着奥运商机,新媒体之间的角逐较量恐怕并不比赛场上逊色。

    据悉,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是2012年伦敦奥运会官方互联网/移动平台转播机构,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伦敦2012年奥运会赛事进行传播的新媒体权利。不过,在伦敦奥运会新媒体传播过程中,奥运会赛事和奥运节目在中国大陆多个地区出现大规模盗播现象。

    央视网指出,一家新媒体上市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各地IPTV业务中,未经授权播出中央电视台的伦敦奥运会转播频道,并盗用其中的奥运赛事节目来制作奥运点播节目和专题节目。

    据央视网IPTV维权事务部总监王建全透露,粗略统计,所有盗用的伦敦奥运节目超过1000条,估计总时长将近1000个小时。

    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为何还会有人把盗版之手伸向万众瞩目的奥运会?

    记者从8月27日召开的“新媒体环境下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了解到,电视频道在网络等新媒体中的权益,以及奥运会这种由权利人授权的独家传播权如何界定,在现行法律中还存在模糊之处。《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然而,通过网络、移动平台等新媒体方式进行播放,却没有明确界定为“转播”或者“录制、复制”,在此前的个别案例中,确实也有法院不认定为转播或录制复制的判决。

    如何使新媒体平台不至于沦为奥运会侵权者的天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李顺德认为,法律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制定过程一定是建立在相应的技术手段发展之上。从传输方式上看,奥运节目的传输信号首先应该受到保护。对于奥运会节目信号传播权的保护,也就是对广播组织权邻接权的保护,因此不能因为具体节目信号传输手段发生变化就将其置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同时,来自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国家广电总局法规司以及中国奥委会法律事务方面的负责人一致认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到现在,一定不缺保护重大权益的条款。

    IPTV又称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广播和电信融合的新业务,在未来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业界专家看来,涉及IPTV的侵权只是技术进步引起的众多问题中的一个。三网融合后,所有信息互联互通,在这样一个时代,如何保护好“版权”这个产业的核心内容十分关键。此外,渠道的增多必然会导致竞争加剧,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这就需要法律的介入。

    互联网刚刚兴起时,传统媒体的内容成为其免费的午餐。到了2001年,我国对原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侵权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年5月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把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新兴的网络传播领域。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郭禾表示,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讲,中央电视台在转播奥运会赛事和制作奥运节目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组织和编排,奥运会赛事和奥运节目具有典型的独创性,是独立的作品,因此应该享有著作权。此外,专家们还认为,央视网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传播权是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署合约有偿取得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独家传播权也应予以保护。

    “奥运会发展到今天,其转播权授权已经不仅是国际奥委会同某一家机构或者某个企业的买卖关系,每个向国际奥委会购买转播奥运会权利的机构或者企业都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国奥委会法律事务部主任李雁军看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承诺,此次央视网无论是否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对新媒体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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