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受到广泛关注,引发行业和市场的一些争议。综合各媒体的相关报道,笔者认为,争议焦点主要有六:一、对“旅游”定义过于宽泛;二、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政府对市场干涉过多;三、只有行政处罚,缺乏刑事处罚;四、旅游规划的评价缺乏系统性约束;五、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不足;六、在港澳特区的适用衔接问题未化解。
笔者认为,旅游法的根本属性是境内(港澳台除外)适用的产业组织政策法,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旅游产业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既要促进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又要有效维护市场的积极竞争,通过协调旅游市场经济规模和竞争效率,建立起法制化的市场秩序,取得现实可行的收益。
近10年来,我国旅游经济发展很快,旅游投资规模较大,但是,市场经济的旅游发展和行政部门管理之间存在矛盾,即自由准入、自由竞争和行业区域性壁垒间存在对立和矛盾;企业自主创新和政府行政主导相抵触;旅游市场无序和旅游公共管理匮乏并存;对于企业和旅游者来说,缺乏法制化的权益保障,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缺乏制度性的有效约束。虽然涉及旅游产业的法规、条例众多,但是,根本性矛盾未化解,现在该草案出现争议,根源还是这一根本性矛盾。
笔者认为,旅游法草案作为产业组织政策法,应以狭义的“旅游”为立法之本,应将旅游(消费)和旅行(空间移动)严格区分,须将政务会议、居民就医等排除在外。
针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草案只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刑事处罚内容。而且,最重的处罚是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在客观上,使得违法的成本较低。
草案中有关旅游规划评价的部分,笔者认为应该委托给第三方组织主持规划执行和综合收益评价,并接受媒体和司法监督。
该法不适用于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这就迫切需要做好司法衔接工作。香港频发的内地旅行团“零团费”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内地和港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极个别不法从业者钻了“一国两制”法律的空子。
鉴于目前市场和行业对旅游法草案的一些争议,相关修改工作比较复杂,笔者建议旅游法制定应密切结合大部制改革趋势,鲜明地秉承市场经济原则,切实保障旅游产业的市场化、法制化。旅游法颁布应该从严——严谨实用、可操作性第一;从准——精准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制定;从稳——适合时机、稳步审议,不急于求成,不“带病”闯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