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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1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9月01日   02 版)

    近年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损害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侵权行为究竟该由谁提起诉讼?人们呼唤法律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今天上午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8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草案维持了二审稿的规定。

    8月27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在分组审议中表示,公益诉讼的主体表述为“法律规定的机关”,“不明确、不具体、不便于适用和执行”。

    戴玉忠指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法律可以授权有关机关就部分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但应明确法律规定的是哪一个机关、哪一类机关。中国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30多部环境保护类法律,与其在这些法律中分别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不如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解释说,最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草案将“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是考虑到对于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既是个大概念,还是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社会组织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

    截至2011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个,其中25万多个属于社会团体,20万多个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

    王胜明说,考虑到这个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研究哪些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发生时,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此外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不少意见提出公民个人也应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在回答有关“公民个人能否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时,王胜明表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事件,大多数涉及公民个人利益,环境污染跟当地居民渔民有关系,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比如食品安全问题、乱收费问题,都与消费者有关。任何受到损害的公民,按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都可以提起诉讼,不需要按照新增加的公益诉讼规定来解决。

    王胜明认为,现在法律都规定,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都可以提起诉讼,但事实上,有的没有提,一个原因在于,对老百姓个人来讲,事情不大,但法律已经赋予了公民这一权利。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诉讼难度太大,一审二审再审走下来,耗钱耗心,难以提起诉讼。如果公民个人想提起诉讼,但是觉得自己打官司困难重重的话,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别人帮助诉讼、支持诉讼这个规定也是有的,并不需要现在新增的公益诉讼规定。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提起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提起诉讼有困难请别人来帮助其提起诉讼,还有相关诉讼代理制度,在现行法律中都有规定,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目前的渠道都是畅通的。”王胜明说。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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