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两名教师因超生第三胎子女而被开除公职,还面临着党内处分和罚款。此事再次引起人们对计生政策的批评:有钱人只要交得起“社会抚养费”,往往可以想生几个就生几个,在同样的生育资格条件下,穷人不仅无法承担“社会抚养费”,超生后还面临其他风险──计生政策造成富人和穷人生育权的不平等。(《中国青年报》9月2日)
对违反计生政策者收取“社会抚养费”,其实在现行政策下有其合理性。计生问题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在政策执行中不恰当地强制引产、强制采取医学性节育措施,这些都受到了强烈批评,有官员甚至为此承担了法律责任。而“社会抚养费”,通过增加生育成本的方式让公民主动节制生育,是最不坏的选择,也是计生政策在执行中不断自我修正的结果,至少目前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法。
同样的“社会抚养费”,对富人和穷人产生的影响当然不一样,于是造成富人和穷人在生育权利上的事实不平等。但是,不能因此在处罚富人超生时,就采取不一样的尺度。有人建议,解决富人、名人超生问题,可考虑用更多法律惩处手段对“单一收费处罚”进行补充,如将名人、富人超生纳入诚信监督范围,建立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把这个人群的超生和企业信誉度、个人诚信度挂钩。现实执行中,不但计生部门界定名人、富人的执法成本高,更重要的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富人承担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增加了富人的义务,而且可能侵犯富人的隐私。
然而,同样的超生行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被开除公职的两名教师,其“社会抚养费”肯定少不了,他们甚至还为此丢掉饭碗。对于这些长期在单一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缺乏其他工作技能,其被开除公职后面临的生计问题更为严重,这比罚款严厉得多。这类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
可这种制裁,却不是所有超生者都会领受的,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农民等群体,就不存在被开除的问题,超生时交钱就能了事,这明显属于同事不同罚。计生政策之所以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执行得好,皆因“开除”威慑力巨大,公职人员在生育自由度上是不平等的。
同事不同罚还存在于各地对超生的处罚尺度不一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于严宽不一,不同地方,同样的人口密度和资源承受条件,处罚力度可能大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方的规定,也给执行人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造成不同的人超生,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不一样。
计生政策中的同事不同罚,造成公民权利的不平等,而且不利于计生政策的执行。因此,有必要统一处罚措施,比如规定只能收取“社会抚养费”,禁止其他处罚措施;“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还应由中央某一机构集中审核。
至于“社会抚养费”造成富人和穷人生育上的事实不平等,这可能是制度的通病。同样的选举权,富人和穷人会因为争取选民的能力不同而获得不同的竞选机会;同样的法定权利,富人和穷人会因为维权能力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事实上,就是像有些人所呼吁的那样,“把自主生育权归还给公民”,同样会是富人可以多生。既然不实行生育控制也是这样的效果,说明解决之道在计生政策之外,比如调节收入分配、消除贫富悬殊等。
谢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