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不系安全带,要登报写检查;企业“对国家统计法规学习不够,未按时年审统计登记证”,要登报写检查;“对劳动监察保护条例学习不够,未按时参加年审”,还是要写检查……贵阳某报每隔一两天就会刊登相近内容的检查或道歉信,而所涉及的相关执法单位,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统计局、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医保中心等。登报费为600元,一分钱都不能还价。(《东方早报》9月11日)
自然人违规违章,企业触犯法律法规,都能在相关制度中找到具体罚责。让不系安全带的司机和没有参加年审的单位自费登报作检查,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出离了权力部门的执法边界,这算哪门子“创新”?
其实,行政处罚的本身,即有教育和警示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并无“登报检查”的处罚种类,在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及其部门规章、地方立法中,亦不见此类处罚。贵阳市某些权力部门炮制出这一处罚新名目,显然是一种并不合法的土政策。
既不符合程序正义又不符合实体正义的“登报检查”,其实质是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凌辱和道德施暴。如果出租车司机在偶然状况下忘系安全带,少数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漏掉年审,充其量算作轻微的违反规章现象,按格处罚、批评教育的手段足够用。若非行为恶劣、危害很大、社会影响极坏,完全用不着将人弄得身败名裂,用不着将公民个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等隐私完全披露。少数权力部门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之外,自行设置损人名誉、污人形象、矮化他人人格、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过度处罚”,恰恰是对法律权威和部门公信力的直接伤害。
然而,让人最为担心的,是“登报检查”惩罚所衍生的“检查经济”。一份都市报,每隔一两天即刊发篇幅不小的检查专版(专栏),每个检查单位必须交够600元才予刊登,其蕴藏的市场价值不小、利润相当可观。在总量庞大的“检查经济”背后,有没有权商勾结的利益链,确实是个需要考量的问题。如果有,某些部门对底层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利益劫掠也太过卑鄙、大胆了。
法治社会拒绝无法无天式治理,难容以暴制暴式的公共治理。建议有关部门对贵阳市多个机关的“登报检查”处罚进行调查,更要查查漫天要价现象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猫儿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