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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4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部分学界专家
对《旅游法(草案)》的具体修改建议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9月14日   11 版)

    南开大学教授李天元:

    欧美各国的《旅游法》中是不谈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的,通常把它纳入《消费者保护法》当中。

    对于来访旅游者、外国旅游者,其自由度不应跟国内旅游者完全一样,没有任何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华:

    第一条中规定了三种效益统一的原则,但对违反三原则的行为(主要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后来的分则中未提及有关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虽有所规定,但也只提爱护旅游资源。旅游活动中破坏景观和旅游资源事件时有发生,应有所规定。

    第二条,草案也适用于出境旅游活动,但若与国外有关国家法律规定有冲突或不一致,如何办理,应有交代。

    第四章标题“旅游经营”应明确规定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腐烂的除外。”规定不妥,所购商品本身质量有问题,旅行社及有关商店即应负责,不能由旅游者负责。30日期限的规定也不妥,应符合《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法(草案)》不可自行设定和变更。

    第六十二条,旅游伤害事件日益严重,大伤旅游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也大伤旅游业元气,旅行社在一般情形中都不能置身事外。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造成旅游者伤害的,旅行社可不负责赔偿,但应协助追索办理。简单的“除外”规定让人感到缺乏人性化。

    第八十六条中“未经许可经营”,只责令改之,规定太轻,应令其重新申报,严格审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陈甦:

    第九条(旅游资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建议放进总则。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这里故意和过失责任不同,建议区分处罚。

    建议《旅游法》应依本法制定规则,规定的法律责任应该根据本法就能解决,其他法律应少依,最好不依。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谷惠敏:

    第三十一条中“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中,“培训”范围太小,建议改成“教育”。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厉新建:

    第三十七条中“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改为“不得强制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更妥当。

    (齐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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