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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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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刑事和解”中法官不能当和事佬

杨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9月27日   02 版)

    9月25日,在郑州举办的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法律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刑事和解程序”,并做专章规定,预计今年12月出台。(《河南商报》9月26日)

    今年3月通过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正式从地下走上台面,而预计于今年12月出台的“刑事和解程序”司法解释,又是专门为“刑事和解”量身定做的司法程序,看来,“刑事和解”走上康庄大道指日可待了。

    法律明确规定“刑事和解”,这是一件好事。以前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没有搞过“刑事和解”,甚至大量地进行,但毕竟师出无名,“犹抱琵琶半遮面”。当然,更主要的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往往会顶着“花钱买刑”的骂名,而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重罪案件也和解、无原则和解,或者花钱就和解的现象,让“刑事和解”蒙上一层阴影。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安装了笼子,其一,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诸如“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才可以适用“和解”,和解不是什么案件都可以适用了;其二,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从宽判处,让对真心悔改的罪犯从轻处罚师出有名。

    不过,在为“刑事和解”相关法律规定出台欣喜的同时,还是要注意防范法官成为“和事佬”、“乡愿”。“刑事和解”有两大功效特别为法官所热衷,一是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法官愿意多用;二是能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缠诉、上访。法官为了避免上访,尽快了结案件,完全可能利用职权来强迫当事人和解,甚至对一些恶性案件或者一些恶性较大的被告人也适用和解,从而损害被害人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

    如此“和解”的法官几近于“乡愿”,而这种“乡愿”态度早在几千年前就为孔子所鄙视。《论语·子路》:“子贡问曰:‘乡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乡人皆恶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看来孔子是很讨厌这种不区分善恶,左右逢源的“乡愿”,而在《论语·阳货》中,孔子进一步说:“乡愿,德之贼也。”孔子认为“乡愿”是有违伦理道德的。

    法官避免做“和事佬”,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在将来出台的“刑事和解程序”司法解释中规定,法官和司法人员不宜深度介入“刑事和解程序”,特别是不能用职权来强迫当事人和解。其次,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刑事和解协议”,要审查协议是否合法,是否自愿,如果是不合法和不自愿的,法官可以不从宽量刑。第三,对于适用“刑事和解”而从宽处理的罪犯,法官也不能对其放纵了之,也应当在判处轻刑、缓刑同时责令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等,检察官在作出不起诉的同时,也可以附带相应的条件,不让罪犯花钱、道歉了事,而是在今后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不敢再伤害被害人。

杨涛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09月27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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