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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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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争夺淘宝网店 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本报记者 王梦婕 实习生 陈霏菲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0月11日   03 版)

    离婚后,用妻子的实名信息注册、认证的淘宝热门网店,能转到丈夫名下吗?近日,一对离异夫妻为争夺一家市值超过百万的“飞来飞去母婴用品”网店,两度对簿公堂,引发网民密切关注。

    此前,杭州一24岁淘宝店主猝死,家人无法继承网店,曾引发社会热议。法庭上,夫妻二人对“人身依附性很强的”网店能否转让、分配,也各执一词。

    而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已达5.38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0亿,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1.87亿,阿里巴巴公司马云宣称淘宝网今年交易将达1万亿,比2003年增长了1万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计还显示,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超过6万亿,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将位居全球第一。一连串数字,凸显了互联网经济的深入人心,也令包括QQ、游戏账号、网店等在内的一系列虚拟财产能否转让、分割,发酵成一个大众话题。

    “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网店归男方所有’,但淘宝网是实名注册,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注册者承担,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遇有注册者无法继续经营时,网店要么关门、要么注销,不能随意处置。”妻子一方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旭向中国青年报表示,一审法院曾把网店的经营权判给丈夫,他认为判决有误。

    “根据淘宝店主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合同,每个淘宝店主的实名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若遵循《合同法》,法院不宜作强行干预。”陈旭称。

    但在夫妻分割财产时,网店算不算“仅属一方的财产”?记者查询发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陈旭认为,应填补这一立法空白。

    “在经济发展转型期,这种网店经营权是一个新的财产争议点。它的突出特点是:其信用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跟实名注册者‘捆绑’在一起。出了任何事,都是注册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它的确属于妻子个人所有。”陈旭认为,“丈夫虽然也参与打理了网店,但妻子只可以支付给丈夫一定的金钱,因为丈夫不是经营者,只是参与者。”

    本案的男方代理人、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玉磊却表达了不同意见。“网店是否属于‘人身依附性很强的’虚拟财产,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淘宝网也无权禁止网店的转让、分割、继承。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晰的情况下,应当遵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他表示,此外,即使虚拟财产具有人身依附性,“依附的也应该是网店长期以来的实际经营者。”

    “网店的实名注册毕竟只能有一个人,但若进货、付款、打包、跟客户的沟通都是另一个人做的,网店是更依附于实际经营者的。”唐玉磊说。

    记者查询看到,淘宝网曾就24岁淘宝女店主猝死后网店被关闭一事回应,称淘宝网从未禁止网店遗产的继承和分配。对于遗产归属转移问题,淘宝网遵循司法部门的判定,只要继承人根据司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即可继续经营网店。

    “在互联网经济日新月异的背景下,QQ号码、游戏账号和道具、网店等都被统称为虚拟财产。这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如何保护它们,问题正越来越突出。”知名IT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以网店为例,据媒体报道,仅淘宝网就有超过600万家店铺。“虽然是虚拟的店,但经营者是真实的人。网店的价值也不仅是一个账号,更是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无形资产。一旦店主出现死亡继承、离婚分割、甚至盗窃等问题,账号安全就令人忧心。”

    因此,早在2003年,就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或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对虚拟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明确予以规定。

    但记者采访的诸多民法专家均认为,我国法律在调整虚拟财产上,并非“空白”,没有必要专门出台一部法律。

    “网店的账户名的确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经过长期合法经营,网店更具有财产属性,而且我认为,其财产属性大于人身属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刘俊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因为店主注册淘宝店,不是‘为注册而注册’,而是为了形成区别于其他商店的一种符号、一个品牌。网店存在于虚拟世界,但能给店主带来利润,是一个取得投资回报、开展持续经营的重要载体,应该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在离婚析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理由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规制。”

    刘俊海教授目前的另一个身份是《网络零售管理条例(草案)》专家组副组长,他告诉记者,这部着眼于专门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并未将网店的分割、转让、继承写入其中。“因为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店主的上述有关利益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国家现有法律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杨立新表达了类似观点。他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尽管还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已“囊括”在《物权法》规定的“物”之中,网店属于虚拟不动产。

    “目前很多法院的判决,都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依法予以保护。比如,解决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物权法》,调整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是《合同法》,调整夫妻如何确定财产关系的法律是《婚姻法》,调整虚拟财产如何继承的是《继承法》,都有直接的适用性。”杨立新表示,“因此,有单独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当然好,即使没有,现有法律也足以保护虚拟财产。”

    赵占领认为,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地位,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现有法律中的“其他合法财产”,作一个司法解释即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写得那么细、变得那么快,在立法资源有限时,作扩张解释不失为一种经济的方法。能把传统法律中的概念用够、用好、用足,也能解决新兴事物的法律纠纷。”刘俊海教授表示,“淘宝网店的分割并不复杂:如果夫妻两人都愿意经营,可以成为合伙人;如果不愿意合伙经营,把自己的一份卖给另一个人就可以了。”

本报记者 王梦婕 实习生 陈霏菲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10月11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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