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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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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检察院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屏蔽污点 失足青少年轻松走向未来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0月25日   01 版)

    本报天津10月24日电(记者张国)25名已被判决的罪错青少年的犯罪记录,日前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封存。他们的纸制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都被归入新设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库”,由专人进行加密管理。

    封条锁住了这些失足少年不光彩的过去:他们在18周岁之前犯下了聚众斗殴、抢劫或盗窃等罪行,今年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得益于河北区人民检察院首次试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5名青少年很可能不再背负“犯罪标签”。当他们今后求职、求学,学校、雇主如无国家规定,无权向该院查询他们的犯罪记录。

    河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华红表示,此举是为了减轻罪错青少年因“一失足”而产生的持续性负面影响,消除“犯罪污点”导致的差别歧视,有助于他们获得新生。

    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副科长元冰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的“罪错青少年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原则,对罪错青少年进行笼统的保护。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学校和雇主往往能够查到犯罪记录,变相拒绝接收或差别对待,这使罪错青少年正常回归社会的立法初衷落空,许多人因此自暴自弃,再次犯罪。

    河北区检察院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275条作出原则性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为了契合法律,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预先出台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办法》,对适用条件、封存的范围、查询程序及履行附随保密义务等问题均作出详细规定,并设计了与之配套的法律文书。

    不过,封存不是消灭犯罪记录,而是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询。河北区检察院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或在刑罚执行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获得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封存将被解除。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10月25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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