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汉奸”这个已经退出公共舆论领域多年的词汇,突然以一种颇具滑稽感却令人警惕的方式出现。2007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喻权域提交“惩治汉奸言论法”的提案。喻主张对“汉奸言论”作如下惩处:凡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列强对华侵略行为辩护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凡为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外国对华侵略行为辩护者,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刊载汉奸言论的报章负责人要负连带责任,也要处三年以下监禁。
该提案的矛头所指,是学界对鸦片战争以来清朝后期历史的研究和反思。回顾一下提案出台前的学界热点和喻权域提案曝光后接受采访的表述就很清楚——引得他发难的是,有学者揭露了昏聩的满清统治者在导致外国入侵上的罪责。而这既是学术范畴的问题,也涉及对历史的态度,即:与他国发生的战争可不可以成为历史反思对象,研究被入侵的历史,可不可以触及本国统治者的罪责。
一个国家遭遇外国入侵,缘由不尽相同。日本对我国觊觎已久,趁我国积弱积贫、军阀割据、分裂战乱之际悍然发动侵华战争,这是有共识的。但清末被多国入侵,原因有别于日本侵华。统治者昏聩残暴、闭关锁国、外交失当、利用暴民挑起事端、扩大事态,给国家招致祸端,是反思清末历史必须正视的问题,对这种背景下遭遇的入侵,不能只谴责入侵者的罪责,而回避本国统治者的罪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提交“惩治汉奸言论法”之时,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刚过去一年多。60多年前那场胜利,是文明对野蛮的胜利。中国作为四大战胜国之一,百年来第一次扬眉吐气地挺立于世。然而,数十年按政治需要打扮历史,当时的荣光,后来竟鲜为人知。全世界纪念反法西斯胜利60周年之际,我们这个战胜国却被自己刻意淡化,多少有些尴尬。
高度的选择性失明表明:一,惩治所谓汉奸言论,跟爱不爱国无关,不过是在已然趋于多元化的时代,欲继续垄断历史阐释权;二,“惩治汉奸言论法”原本就是用来对付学术自由,对付揭露统治者罪责的言论的;凡是自己不认可的观点,便是“汉奸”立场,这跟韩德强的判断如出一辙。
2011年底,又发生了火烧所谓“汉奸报系”事件。何谓“汉奸报系”?跟近年来某些人到处抛撒“汉奸”帽子一样,焚烧者是不给理由的。而在焚烧报纸事件发生之前,一批人数不多但有呼风唤雨能量的人,早就通过他们自办或掌握的网站大造舆论,将某些媒体冠以“汉奸报系”的恶名,将认同普世价值的学人打上 “汉奸”、“西奴”标签。
有人说,焚烧是一种言论表达的突破。说言论表达,那是;说言论表达的突破,与实情不符。恰恰是滥用言论自由,滥扣帽、骂大街、进行人身攻击,却有无与伦比的空间。
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多种观念并存是社会常态。正常情况下,多种观念并存和竞争,势必通过媒体的分化反映出来。在社会问题凸显,各种矛盾冲突加剧的现实背景下,本应承担监督职责的媒体动辄得咎。此时,媒体间的区别只表现于在履行揭露黑暗、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天职上,媒体人勇气与良知的有无或多少,而不在于代表了社会什么阶层或派别的舆论。媒体分化,顶多是有端倪却说不上已形成,即使分化真的形成,认为哪家媒体代表了特定阶层、派别,一烧了之也不是适当做法。
烧报,烧的是异见,是文革遗风。但不管怎样,毕竟是一种表达。然而,指控某报系为汉奸报系,已涉嫌侵犯名誉权。但这种侵权太多,竟已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
从喻权域提案,到火烧“汉奸报系”,再到动手打人,都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对政府、对领导人的监督、批评权,这一权利题中应有之义,却最招致敌视和攻击。一系列事件的肇始者,都自以为拥有对他人言论的定性权和惩处权,根本不理会他们滥加的罪名只有司法机构根据确凿事实、经司法程序才能认定。这种事经常性发生而且被纵容,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离一个有明确标准和法律的目标还很远。其中牵涉的道德、法律、价值观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正常的对话和论辩形成起码的共识,哪怕是规则上的共识,社会的撕裂就不可避免。
肖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