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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2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药企有黑名单,监管失职可有黑名单

胡印斌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1月02日   02 版)

    针对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药品生产经营失信企业,相关部门将设立“黑名单”制度,并在各级新闻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和曝光。(《京华时报》10月31日)

    自从“毒胶囊”黑幕被扯下后,舆论对于无良药企的愤怒和质疑绵绵不绝。这一回,七部委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要让那些失信的药企上“黑名单”,可谓击中要害。不过,仅仅将板子打到药企身上,而无视监管的责任,显然有畸轻畸重之嫌。

    其一,药企失信,并非个别行为,而是一种普遍做法,公众对此早已深恶痛绝。这其中,固然有企业为了追求不当利益而故意为之,却也不排除产业重复建设、行业内部无序竞争,从而导致利润被高度摊薄的情形。此前有媒体披露,一个抗生素药诺氟沙星,全国就有上千家药厂在生产,再像六味地黄丸,也有上千家药厂在做。这样的低水平重复生产,当然会产生恶性竞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偷工减料,甚至主动造假制毒。

    其二,药企并非是一个孤立的生产企业,而是整个医药利益链条中的一环,而且还不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一环。出厂时的一粒药,与消费者手中的那一粒药,其价格之所以腾跃直上,关键还在“后半程”,监管部门、医院药店等等。无论哪一个环节,都不可忽视。某医药公司曾经对各个环节的支出做过一个评估:以中标价格为基准,医药代表的工资加奖金,会占到中标价格的8%,物流配货占5%,药品生产研发成本占10%,商业贿赂的成本则会占到一般人根本想象不到的60%!(《中国经营报》8月18日)

    灰色利益挤压之下,企业既然不能保证正常利润,当然会将成本转嫁到广大的消费者头上。消费者实际承接的,其实是整个利益链条传递下来的压力。这样表述,并非是在为无良药企说话,而是想强调凡事总是有源有流,不找到病根,则无从抵达真相,也就很难实现良好治理。

    而无论是恶性竞争,还是利益分肥,乃至商业贿赂,均与监管密不可分。一方面,在宏观的企业布局、产业引导上,政府部门理应有更积极的表现,而不能只是为了满足地方GDP的需求,盲目上马,重复生产;另一方面,在微观的治理上,也应该更认真负责一些,比如,是不是能够改变一下药品“抽检”的形式,实行更为普遍的检验?此外,目前多头管理的局面似乎也不利于职能的发挥。

    药品安全不能完全将希望寄托在药企的自觉、自律上,严密的、负责的监管是净化市场的根本。一纸“黑名单”,可能对某些药企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但是,利益面前,这样的做法并不能真正杜绝药企的失信乃至无良行为。很简单,一家药企被曝光了,很可能马上换个招牌,卷土重来。毕竟,自律只是对那些有道德感的企业管用。而监管的失职,则可能导致行业性的整体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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