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不一致,业主张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张某违约金342.3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业主张某诉称:他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其所开发的公寓业主。接房后,他发现房子与合同约定的不一样,本来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为:公寓外墙1~3层采用外挂石材,4~30层采用外墙砖;安装德国莱茵克拉电梯。但现状是A、B两座公寓的外墙4~30层只作了粉刷,没有贴外墙砖;两座公寓共12部电梯全部安装的是东芝电梯。其次,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是须经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监五大主体验收合格,但该条件一直未成就。为此,张某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更换电梯及外墙材料,并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717元。
对此,开发商辩称: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电梯和外墙的材料,不影响原告的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14日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购买房屋的相关事项,房款48万余元,交房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交房时该公司将具备该商品房经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监五大主体单位验收合格。逾期交房不超过60日,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该公司按日向张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后该公司经过专家论证,将合同约定安装的德国莱茵克拉电梯更换成了东芝电梯。将外墙砖更换成了氟碳漆对4~30层进行了粉刷,即“仿面砖”,就是将涂料抹平,再打成方格,而不是通常所说的“瓷面砖”。
该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通过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验收合格后,于2009年8月8日将该房交付给张某。
法院认为: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张某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双倍装饰、设备差价。但该公司更换的电梯单价均比合同约定电梯高,超出了合同标准;更换的氟碳漆,该公司根据专家的论证和外墙保温的相关规程,也更加科学,更加安全,此外,氟碳漆也不低于贴外墙砖价格,没有影响其功能和效果,也没有给张某造成损失。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该公司于2009年8月8日将该房交付给张某,此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应按日向张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342.3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地产开发商是否违约。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不一致造成房屋买卖的纠纷时有发生。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不一致就一定是违约吗?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不一致,但并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影响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和效果,并且使竣工的商品房整体上更加安全,也没有给业主造成损失,宜认为开发商不构成违约。
办案法官说,本案中,该公司更换的电梯以及外墙漆均超出了合同标准。特别是外墙砖的问题,该公司根据专家的论证和外墙保温的相关规程,变更为使用氟碳漆,并没有影响其功能和效果,也没有给张某造成损失。而且高层外贴墙砖日久老化脱落,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新闻中曾多次报道过关于外墙砖脱落造成的砸伤人、车等事件,其做法应予以支持。
法官一方面提醒房地产开发商应规范商品房验收行为,另一方面也提醒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相关规定的变化,合法维权,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