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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温岭虐童案”肇事者是否被追刑责引热议

寻衅滋事为何是目前“最合适的罪名”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1月17日   03 版)

    近日,“温岭虐童案”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暂告一段落。虽然公安机关将继续侦查,案件并无最终结论,但很多公众认为,只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才能对频频发生的虐童行为有足够的震慑力。

    肇事者的种种虐童行为,确实令人愤慨。案件发生至今,公众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规定虐待儿童这一罪名,呼吁尽快虐童入刑;另一方面是对女教师的行为定性,即肇事女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该适用何种罪名,处以何种刑罚,如果不构成犯罪,应该怎样处罚?

    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研究者和刑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对肇事者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仍须以现行立法和基本法理为依据,虽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没有虐待儿童罪,但并不意味着,虐待儿童就不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介绍说,我国的法律中,对于人身伤害分为两种处罚: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刑事处罚。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前提是造成一定伤害程度,而此案中肇事者实施拎耳、扔垃圾桶、胶带封嘴等虐童行为时,受害者是达不到轻伤等级的,因此,难以用伤害罪处罚。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一直关注“温岭虐童”案的进展。她认为,尽管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肇事者刑拘并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已经引起了争议,但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已经是相对最合适的罪名。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肇事者实施的行为与虐待罪规定的情形最为相似,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要求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幼儿园教师和学生之间显然不属于这种关系。

    张雪梅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其他法律配合,对未成年人具体权利的保护和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处罚,需要通过其他法律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如果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在每次虐童案件发生后,我们都来讨论立法滞后,从不断发生在家庭、学校的虐童案件中可以看到,现有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手段没有得到很好实施。执法者如果对一次次发生的案件中的肇事者、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没有处罚,即使在刑法中规定再多的罪名,依然得不到适用。”张雪梅说,“以虐待罪为例,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最终被定罪的很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儿童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如果发生一件就处理一件,不纵容和姑息对儿童的暴力,此类案件一定会减少。”

    张雪梅认为,对于温岭这一案件,即使最终司法机关认为肇事者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能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对她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目前的关键在于,要在已有法律中找到依据严格执行。

    张雪梅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完善立法是必要的,兼顾刑法的适度稳定性,可以参照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大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助义务的人”,不用再增设单独的虐童罪罪名。同时,可以增加一款规定,“虐待幼童情节恶劣的,从重处罚”,以昭示对幼童身心健康、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这样,不仅解决了非家庭成员之间虐童问题的法律适用,同时,又为对虐童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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