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但通知未明确暂行办法具体的出台日期。
那么,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其内容有什么特点?记者就此采访了人社部相关负责人。
着重保障城乡参保人员权益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已经颁布转移接续办法,目前正在平稳实施。
据介绍,拟出台的这一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今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只有解决城乡居民参保者的后顾之忧,打通新农保、城居保与职保的衔接转换通道,才能提升中青年农民工的参保率,让参保者真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受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此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
缴费满十五年可转换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位负责人说,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
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
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个人账户全转移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这是因为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征求意见稿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但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缴费年限累加计算有差别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
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
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