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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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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出错引发网友调侃

“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是什么罪?

本报记者 王鑫昕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2月08日   02 版)

    听说过“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这一罪名吗?尽管连法律专业人士也表示闻所未闻,但它的确出现在了最近的一篇报道里。

    11月29日14时41分,人民网四川频道更新了一则题为《四川彭山县2人因涉嫌危害天府新区建设 被批捕》的报道。该报道的导语写道,程某、程某某因涉嫌犯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日前被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报道,程某、程某某、曾某(在逃)等人,以地处天府新区的某建材厂租用本村土地未经过本村村民代表大会及村民代表同意为由,与该村村民一起围堵建材厂。之后,程某、程某某又以帮助解决村民堵厂为由,向建材厂老板敲诈勒索现金4.8万元。事后,犯罪嫌疑人程某、程某某和曾某等人,将敲诈勒索所得的4.8万元现金瓜分。

    事实并不复杂,但“罪名”有点蹊跷。这篇报道说,这是天府新区开始建设以来,当地检察院首次以涉嫌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是什么罪?”“刑法里新加入的罪名吗?”

    这一“罪名”被网友发现后,立刻引发了网友的调侃。有网友指出:“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让人感到困惑。从三人行为来看,敲诈勒索或者寻衅滋事罪才是正选。”

    资料显示,天府新区是四川省规划建设的国际化现代新城区,区域涉及成都、资阳、眉山三市,是四川省重要的区域规划。报道中所说的彭山县,就在天府新区的范围内。

    上述报道说,彭山县检察院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天府新区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阻碍了天府新区的建设与发展。为维护天府新区的正常生产、建设秩序,决定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

    至于报道中提及的“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及其引发的网友关注,彭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当地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晚些时候才注意到,随后,他们修改了网站上的那条首发稿件。

    修改后的稿件写道:程某、程某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日前被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被新华网、中国日报网等网站转载的原始稿件仍未得到修改。

    这个“罪名”从何而来?是检察院的文书出错,还是报道作者的笔误?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上述报道的作者之一刘树军承认,那是自己在写作中犯了错误。他说,稿件的初稿是彭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伍星写的,原稿中并没有“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的说法。

    刘树军给记者转发了伍星投给他的初稿,以证明原稿无误。这篇题为《彭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案件》的报道,没有提到“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而是使用“危害天府新区新进企业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表述。记者检索发现,该稿件也在四川新闻网刊发过,署名是“伍星”。

    刘树军说,看到稿子的时候,他发现里面没有罪名,心想:“既然检察院抓了人,怎么能没有罪名呢?”于是,这位基层通讯员对稿子做了修改,加上了“危害天府新区经济建设罪”的“罪名”,然后投给了人民网四川频道。

    这名50多岁的写作爱好者没有意识到,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这一罪名。他坦承,过去他写的法治类稿子不多,所以出了错。

    彭山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强调,确实是新闻稿出了错误,而非检察院的批捕文件出错。

    “批捕文件怎么可能出这种差错?”这名工作人员说。记者请求查看批捕文件原件,对方予以婉拒,表示不便提供相关文件。

本报记者 王鑫昕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12月08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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