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昆明12月26日电(记者张文凌 实习生董宇欢)今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云南省高院审理查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劫持中国船只,枪杀中国船员,运输大量毒品等犯罪行为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2月20日,云南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罪名准确。对于6名上诉人及辩护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糯康辩护人“糯康对受害的中国船员家属进行了600万元的经济赔偿,应当得到从轻处罚”等意见,云南省高院认为,本案中,糯康等6名上诉人所犯罪行,不仅残暴地剥夺中国船员的生命,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糯康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本案各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并处没收被告人全部财产的刑罚,仍须继续执行。因此,对这些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